在明知自己并无窃听专用器材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杨某某、宋某某为非法获利,共同出资开设网店,从上家谢某某、陈某处批发大量具有窃听、定位等功能的充电宝、充电器后出售。
5月2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于2023年10月10日判处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5月7日,青浦区检察院又以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对谢某某、陈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建议量刑。
经审查,上述四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83条第1款。窃听器材若经非法使用,危害极高,对企业经济、人身安全等都会存在隐患。检察机关遂依法对四人提起公诉,其中二人已获前述刑罚,另一案件仍在审理中。(澎湃新闻记者李菁通讯员王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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