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就产生了“视同缴费”这个词,视同缴费指的是”视同实际缴费,其实,职工和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并没有缴纳过相关费用,这是一个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
广义上讲,视同缴费指的是1993年1月份之前,我国未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职工所参加的工作年限。
在办理退休时,判定这段时间能否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在时间上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职工在1993年1月份之前的工作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2014年9月份之前参加工作的年限。
也就是说,社保局在审批退休时,对应的不同类别退休人员,首先会以上述时间作为最后节点,向前推算之参加工作时间,将这段时间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具备视同年限的人员大致分为4大类:
第一类:1993年1月份之前(不含),以固定工身份在国有或县级及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在1993年1月份之前,在国有企业从事工作的年限,视同为缴费。
在早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员工,他们是通过各级劳动部门的正式分配、安排和吸纳而进入工作岗位的,这样的员工通常被称作“固定工”。这一制度意味着他们一旦被录用,便享有长期稳定的职业地位,不得被辞退,即所谓的“一分即定终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铁饭碗”。
对这类人员,从参加工作时间起,至1992年12月止,这段时间,在退休审批中是按照视同认定的,不用补费。
第二类:在 2014年9月份之前,以正式员工的身份,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9月份之前的这段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
在2014年9月份之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并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是实行退休金制度。为了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并轨,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实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并轨。
对于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被视为已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即“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因为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这些人员并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是他们的劳动贡献和工作时间应该得到认可,因此在改革后将他们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第三类:响应国家号召,上山下乡和农村赤脚医生,后被招录为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国有医院的人员,其在上山下乡和赤脚医生这段时间,视同为缴费。
这一政策安排体现了国家对这部分人群历史贡献的认可和尊重。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投身到农村基层,为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为了保障他们的养老权益,将他们在上山下乡和担任赤脚医生期间的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使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参军入伍、服役期间+退役后等待分配时间,这段时间视同为缴费。
**军入伍并服役期间:个人在军队中的服役时间会被视为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即视同缴费。这段时间在退休时会与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累加,共同计算个人的工龄。
**退役后等待分配时间:对于退役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也会被视为视同缴费。这段时间虽然个人没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国家会将其计入个人的缴费年限,用于计算工龄。
以上这四种情况,个人在办理退休时,国家对这段时间视同为个人缴费,和缴费年限一并累加核算工龄。
对于退休人员来讲,这段时间不受个人后期工作变化及企业性质变化的影响,无论后期是离职还是变化工作单位,对这段时间的认定都是视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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