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
结合被重分类的相关款项的业务背景、交易模式、与交易对方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约定等因素,补充说明预收款项、应付账款与合同负债的划分标准、重分类原因及会计处理合规性。
02
回复
2017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公司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预收款项、应付账款与合同负债的划分标准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划分标准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应付账款的划分标准与业务背景相符合。
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公司重分类前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6,718.30万元、10,562.42万元和11,820.46万元,该等款项均为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而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赋予了客户一项在未来从企业取得该商品的权利,并使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义务。因此,公司分别将预收的款项中的属于商品对价部分重分类至合同负债,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重分类确认金额分别为6,329.06万元、10,152.96万元和11,263.89万元,属于增值税对价部分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6月末重分类确认金额分别为389.24万元、409.46万元和556.57万元,该会计处理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
2019年及2020年末,公司重分类至应付账款的款项主要为公司对外采购设备及工程等应支付的款项,因此重分类至应付账款,2021年及2022年6月末不存在上述重分类事项,该重分类处理符合应付账款的划分标准。
综上,公司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划分标准、重分类原因及会计处理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应付账款的重分类处理符合应付账款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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