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业务篇: 为关联方提供受托加工经营模式与会计处理方式

史海峰2024-05-14 09:16:00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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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关联方提供受托加工、受托研发服务的经营模式与会计处理方式;按受托加工、受托研发分类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与非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收入、数量及毛利率情况,对比差异原因;受关联方委托研发项目的成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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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为关联方提供受托加工、受托研发服务的经营模式与会计处理方式

(1)受托加工的经营模式与会计处理方式

1)经营模式

公司作为关联方的受托加工供应商,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并向委托方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加工所需辅料;按照委托方的设计、生产工艺及品质要求进行产品加工,委托方检验后回购。

2)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对受托加工服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当委托方验收产品时,公司将产品销售所得和采购原材料、辅料的差额确认为加工服务收入,同时,将提供加工服务对应的相关人工、机器折旧、水电费等支出计入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及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的“问题32”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委托加工服务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公司对采购的原材料仅进行简单的加工工序,物料的形态和功用方面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并且不承担原材料价格变动、质量瑕疵和积压风险,以及因停工造成的完工产品呆滞积压风险;另外,公司不承担委托方产品销售的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材料采购和商品销售两笔交易是同时谈判确定、互为前提和条件、旨在实现一项商业目的一揽子交易。所以,公司采用净额法结算。

(2)受托研发的经营模式与会计处理方式

1)经营模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受托研发服务,主要为研究开发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零部件。根据委托研发合同约定,公司对双方约定的项目进行自主研发,研发过程中委托方可现场查验,但不进行干预。委托方每年按项目阶段性验收标准对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如达到阶段性验收标准,则委托方向公司支付当年的款项。研发收入金额的结算标准为以该研发项目下当年发生的经双方认可的实际费用为基础,加成约10%结算。

若非因公司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公司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研发部分按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加以合理利润向委托方收取委托研发项目款。

2)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对受托研发项目按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确认收入和成本。公司在受托研发过程中,将实际产生的物料消耗、工资等费用单独归集;每年年末委托方进行阶段性验收,公司获取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后,将该阶段双方认可的项目已经累计发生的支出减去前一年已经结算的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并按与委托方结算的金额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其中,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条款,公司的受托研发业务,研发所产出的产品具有技术专用性,且合同约定非因本公司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导致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研发部分按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加以合理利润向委托方收取委托研发项目款。

因此,该项交易满足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2、按受托加工、受托研发分类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与非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收入、数量及毛利率情况,对比差异原因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的收入、毛利率情况,对比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向关联方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包含了动力控制单元总成以及表面贴装业务,由于不同加工产品差异较大,且产品型号和规格达数百种,故无法具体统计受托加工生产数量。报告期内发行人受托加工服务的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由于关联方逐步建立了自有加工生产线,发行人为集中主业,逐步停止了相关受托加工业务,并处置了相关设备,使得受托加工服务收入逐年下降,毛利率波动较大。截至2020年末,发行人已完全停止了前述受托加工服务业务。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关联方与非关联方提供受托研发服务的收入、毛利率情况,对比差异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非关联方提供受托研发服务的收入、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向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提供受托研发的收入和毛利率差异较大,主要是由于受托研发为定制化较强的服务,不同领域、不同项目及不同客户间受托研发的定价机制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公司受关联方委托研发的内容为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系统的核心零部件的前瞻性研发。公司于2018年12月与比亚迪汽车工业签署委托研发服务协议,约定受托研发服务实施区间为2019年至2021年,收入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加成约10%进行结算。因此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公司受托研发的毛利率均为9.09%。

第二,公司受非关联方委托研发的内容涉及LED显示屏、夜视系统产品、车载图像传感器等产品与系统的开发及试制工作,非关联方受托研发金额占比较小,由于不同客户委托研发领域不同、业务模式不同,导致受托研发的收入规模与毛利率水平波动较大。

3、受关联方委托研发项目的成果归属

公司与比亚迪汽车工业的受托研发项目,以相关产品通过国家相关机构认证,符合相关产品技术条件,满足设计任务书和车用功率半导体模块装配技术条件要求为研发目标。根据双方约定,该受托研发项目所产生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由比亚迪汽车工业和比亚迪半导体双方共同所有,技术秘密的转让权由比亚迪半导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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