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氏兄弟逞强耍横、崇尚暴力,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聚众造势、语言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行为长期强揽工程建设,甚至煽动群众闹事、笼络公职人员、殴打行政部门执法人员……5月17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详情。
庭审现场
亲兄弟强揽土方工程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1起
周甲、周乙系亲兄弟,曾分别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两人刑满释放后,未改变逞强耍横、崇尚暴力的作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周甲、周乙以经济利益笼络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个别公职人员,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湘江新区)洋湖片区一带打压行业竞争对手、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强揽项目建设土方工程,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1起,逐渐形成以周甲、周乙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杰、莫某等为骨干成员,刘某宇、阳某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文、刘某昌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坐大成势、称霸一方,该组织惯于“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周甲先后成立长沙某环保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长沙某砂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管理组织成员,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管控组织成员和分配红利、支付薪酬。该组织还为受到打击处理的组织成员“接风洗尘”“红包慰问”,逐渐形成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事汇报、出事由组织“摆平”等行事惯例,以达到笼络人心的目的。
为了把控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业务,该组织以环保物流、渣土运输等公司为幌子实施犯罪攫取“黑财”,仅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就高达3000余万元、违法所得590余万元;案发后,扣押涉案车辆11辆,查封房屋26套,冻结银行账户46个、账户金额共计1750余万元,冻结股权价值1150万元。
“软暴力”逃避打击
开发商不敢参与洋湖片区建设
为逃避打击、长期存续,该组织主要通过聚众造势、语言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行为,以“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逼迫他人退出已承揽的工程项目,强行入股他人承揽的工程项目,或者在承揽工程项目后故意拖延工期且拒不退场,故意制造“僵局”迫使项目方将后续项目继续交由其承揽。
2013年至2018年期间,洋湖生态新城出让地块的建设或在建工程项目17个,周甲、周乙等人参与商业项目土方工程9个,占洋湖新城项目总数的53%。同时,该团伙还对其他2个商业工程项目实施了堵门、阻工行为,意图强揽项目土方工程,迫使对方支付“退场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造成了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没有周甲、周乙等人的同意或者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个人也不敢来洋湖街道承揽土方工程的非法控制局面。
在此基础上,该组织“软硬兼施”,或以行贿、送礼、分红等方式拉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或殴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挠执法,导致群众和正当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干扰、破坏了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涉黑团伙终覆亡
2019年9月23日,宁乡市公安局以周甲、周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移送宁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属于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该组织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实施强迫交易6次,涉及金额3000余万元,已达到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存有疑问。现有司法解释暂未明确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司法办案中对此也认识不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认定强迫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结合强迫交易次数、涉案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作案手段、持续时间,特别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出整体评价。本案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及违法所得数额超“情节严重”标准1000倍以上;在相关项目土石方工程中,通过发放“出场费”,煽动当地几十名村民到现场阻工闹事,堵门阻工前后长达一个多月,致使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拖延,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大;实施的6次强迫交易犯罪时间跨度长达5年,范围涉及洋湖街道多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造成当地土方工程没有该组织同意或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敢承揽的非法控制局面。其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020年6月5日,宁乡市检察院向宁乡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宁乡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有关“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意见,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犯罪,判处周甲、周乙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11月23日,长沙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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