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总台中国之声报道,山东淄博经开区彭家村村集体三千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在大部分村民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当地政府擅自用于“理财”。面对村民的一系列疑问,多级政府部门均无法解答。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土地补偿款涉及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容任何形式的被侵占挪用。报道中彭家村的征地补偿款已被挪用一年之久,到现在却才通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被征地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项的分配方案,而至此村民才陆续听说被征地一事。当地政府这种乱作为,无疑严重伤害了农民最基本的知情权。
保护农民利益,首先要确保农民对涉及自身利害事宜的知情权,征地及后续补偿也必须在公开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通过法定程序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规定了从发布征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审批,以及发布正式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等一系列法定流程,且多个环节环环相扣。譬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以评估结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如果当地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征地工作,便不可能出现征地完成一年后村民尚不知情的情形。
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四项,依法要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至于补偿款具体如何分配使用,则属于村民自治事宜,应由村集体议事机构决策。但从彭家村村委会到当地镇政府都说不清钱款去向,而且“其他村的征地补偿款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不仅是对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作为村集体成员自治权利的侵犯,同时也侵蚀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基层治理效能,有违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乡村的有效治理,自治是基础和内在驱动力,法治则是前提和根本保障,必须在法治化环境下和轨道上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让涉农事项由农民自己“议事”“主事”,才能切实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有效激发农民内驱力和积极性,真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和基层治理效能。面对村民的合理主张,村委会和当地政府要说清楚补偿款目前去向、接下来的分配方案,依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央广网特约评论员张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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