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8家餐饮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查处

新京报2024-03-28 17:33:50  113

新京报讯(记者王萍)3月2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通报了近期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8家餐饮门店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整改。

◆被查处餐饮门店

1.北京燕芳居饺子馆(招牌:江边烤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水关新村)食品工具用具未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2.北京艳平飞腾仓储服务中心(招牌:这是一家包子铺;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后街71号)食品添加剂未专区(柜)存放。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3.北京裕满福盈商店(招牌:大众快餐;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后街4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4.北京长德乾盛商贸中心(招牌:羊汤馆;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前街69号)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5.北京洪府餐饮有限公司(招牌:麻辣烫;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街盛隆祥宏农副产品市场内7号)自助食品无防尘设施。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6.北京豫永盛昌商店(招牌:香河肉饼;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三街安福街33号)食品工具用具未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7.北京半截塔华敏小吃店(招牌:醉巴适川菜坊;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413号院1号〈临时〉)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8.北京旭峰平顺小吃店(招牌:山西刀削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八口村高家胡同12号)凉菜间内存放未清洗的食品原料。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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