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出台后,法定代表人、发起人、董监高的责任都有不同程度地增加,前述人员的负债风险也相应地增加,如何通过人身保险合同合理地隔离自身的债务风险呢?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主要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一般认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对于人身保险,还有一定的债务隔离风险作用,但并非绝对。
一、人身保险的财产权属问题
人身保险具有非常强的财产属性,其财产权的归属,分为保险理赔前和理赔后。
1.保险理赔前,保单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人身保险的财产属性表现为保险的现金价值。保险现金价值原则上归属投保人,除非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则保险的现金价值归属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在保险理赔发生前,如投保人面临债务、婚变、继承或税务等问题时,其所拥有的保单现金价值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2.保险理赔后,保险赔偿金归受益人。人身保险的财产属性表现为保险的保险金。保险金原则上归属于受益人,但如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且无其他受益人的,则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若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能用来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寿险保单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二、适当的投保设计安排
基于企业家和董监高在经营企业过程会存在个人负债的风险,而其配偶也常常存在需要对企业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因此在投保设计时,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做合理安排、规划予以隔离债务风险:
1.投保人尽量为负债风险比较低的主体。以无负债或负债可能性较低的企业家父母作为投保人,企业家夫妻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家子女作为受益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企业家父母,保险金属于企业家子女,将可以避免企业家夫妻的债务问题波及该保单。在该设计中,需要考虑解决保费的来源、企业家父母可能负债,以及企业家父母去世,保单权益继承的问题,建议结合相应的赠与协议、遗嘱遗证等工具做好妥善安排。如果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或者被申请法院撤销的可能。
2.如果投保人负债风险比较高,可尽量投保现金价值低的险种。企业家作为投保人,可选择低现金价值或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子女。在该设计中,需考虑子女获得的生存保险金存在成为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建议结合定向赠与协议、财产协议做妥善约定和安排。保险合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对于重疾险等消费型险种而言,往往没有现金价值或现金价值很低,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清偿债务,其保障作用仍然可以实现。
3.将保险与信托结合。基于保险金信托是在保险理赔发生后,保险人将生存/死亡保险金直接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向信托受益人支付,可以避免投保人、受益人的债务、受益人挥霍的风险,同时可以实现代际传承。
4.对于高现金价值的保单可以申请保单贷款。对于有高额现金价值保单,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当投保人负债被强制执行,即使投保人不解除保险合同,法院仍可强制做退保处理时,保险公司亦需要在扣除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后,再将保单现金价值的余额予以退还。
三、人民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不同于一般执行
首先,保单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除非债务人提供或者泄露,债权人很难知晓,法院也难以查询,即便有这种可能,保单线索的搜集与保单的查询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
其次,法院不能直接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扣划。在实务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法定受益人可以放弃继承。在人寿保险中,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受益人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的利益不算作是遗产。既然不算作是遗产,投保人如果有债务未能清偿,受益人获得的保险公司的理赔金无须用于还债。在人寿保单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人寿保险可以起到被保险人与其财富继承人“债务隔离”的作用。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489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