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需要。
2023年《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该规定,股东如果未实缴出资,就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则对应股权的出资义务原则上由受让方承担;但如果受让方未按期实缴出资,那么转让方仍然需要承担补充实缴出资的义务。
这里有一个许多投资者都会忽视的风险点。例如,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认缴了300万元,持有A公司30%的股权;乙认缴了700万元,持有A公司70%的股权。均未实缴出资。A公司经营两年后,没有明显起色,但也没有亏损。甲看A公司没有什么前景,想退出A公司的经营,但乙希望继续经营A公司。于是甲以0元将30%的股权转让给乙。若干年后,A公司出现亏损,乙无力实缴出资。这时A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甲对当时未实缴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缴义务。当然,甲补缴后,可以向乙追偿。但乙本就已经无力出资,哪里还有能力返还甲的出资呢?
因此,对于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方存在巨大的补缴风险。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就想退出,最好先实缴后再转让,或者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减资退出,避免为将来的公司债务埋下后患。至于那些在公司负债后希望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则可以尽早打消这个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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