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成为改革开放后首个被枪毙的县委书记。
王仲,1927年出生于一个贫寒家庭,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新中国成立之后,王仲踏上了广东省海丰县的工作征程,在那里从区委委员、副书记等职务一步步攀升。
直到1976年,王仲获得更高的职务,担任海丰县委书记,成为该县的主要领导者。在王仲的领导下,海丰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王仲逐渐蜕化变质,开始走上贪污腐败的道路。改革开放初期,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承担着在全国先行试点的任务。
海丰县毗邻港澳地区,走私犯罪现象十分严重。为了打击走私犯罪,上级专门成立打击走私指挥部,并任命王仲为总指挥。然而,王仲却利用职权为走私人员充当“保护伞”,纵容走私犯罪活动的发生。
他借职务之便,以“作假样品”、“领导特权”以及“公务所需”等借口,肆无忌惮地从缉私仓库中挪用并私吞了包括手表、收录机、电视机等在内的大量物资,据为己有。
据调查,这些被王仲私自占有的物资,其总价值高达惊人的58141元,在七八十年代是一笔巨款了。不仅如此,王仲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
在任职期间,王仲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那些申请前往香港的人员索取贿赂,这些贿赂物品包括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等昂贵的物品。
一旦收到贿赂,王仲便滥用职权,为行贿者大开方便之门,通过向县公安局下达“指示”、批条子以及说情等手段,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多达11人得以提前获得前往香港的资格。
更为恶劣的是,王仲不仅自己深陷腐败泥潭,还纵容其家人参与犯罪活动。王仲将通过贪污、受贿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赃物,交由妻子、子女等人在私货市场进行销售,从而牟取巨额非法收益。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王仲案的审理与处理显得尤为引人注目,经过深入调查与审理,确认王仲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王仲利用自身职权,擅自侵吞缉私物资,同时收受并索取贿赂,涉案金额高达69749元,其犯罪情节严重到已触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陈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此案,不仅多次亲自听取案情汇报,详细解案件细节,亲自部署,派出超过100人次的工作组深入调查,确保案件查办工作的严谨与公正。
陈云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任何对党纪国法的践踏和背离,都将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王仲的行为更是起到了极其恶劣的示范作用,如果不依法严惩,不仅会对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更会对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造成阻碍。
基于这样的认识,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深入而严谨的审理与查证,王仲的犯罪事实得到了清晰的认定。
根据法律的公正裁决,对王仲处以极刑——死刑,并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王仲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最终,上诉被驳回,原判得以维持。紧接着,此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与核准,作出了执行枪决的严厉决定。
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党和政府对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也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过去有过多少贡献,一旦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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