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 利用渗坑倾倒危险废物, 5人被刑拘

上游新闻2024-05-09 18:20:52  100

5月9日,上游新闻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去年,亳州市查获一起利用渗坑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目前已刑事拘留5人。

污染现场 图片来源/安徽生态环境

据介绍,2023年9月,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蒙城县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向砖瓦窑体中间土坑内和窑体北侧玉米地土坑内共倾倒约40吨的不明黑色液态物质,现场散发刺激性异味。经委托安徽国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现场倾倒的黑色液体物质进行取样鉴定,黑色液态不明废物的浸出毒性检测中,硒检测结果超过相应的标准限值。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对检测结果判定,该黑色液态不明废物为危险废物。经查,该公司董事长时某某和投资人任某某从宿州萧县一家油厂,用罐车运输回蒙城县2车黑色液体,每车约20吨,1车倾倒在蒙城县鑫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砖瓦窑体中间的土坑内,1车倾倒在窑体北侧玉米地挖的土坑内,每倾倒1吨黑色液体,时某某收取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规定,该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目前,蒙城县公安局已刑事拘留5人。

上游新闻柯南实习生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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