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辽宁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全省各市每年电动化出租汽车更新比例与下一年度电动化资金预算挂钩;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出租汽车停车场,完善“的士驿站”“的士之家”充电设施。
日前,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从八个方面对各市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予以指导。
该《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市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应用方案,坚持“市场为主、政策引导”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方案;及时优化完善本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新增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
同时,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辽宁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30%部分(以下简称电动化资金)按照现行基数直接转移支付各市,由各市统筹用于支持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各市每年电动化出租汽车更新比例与下一年度电动化资金预算挂钩,即更新比例按照35%为基准,每降低5个百分点,压减下年电动化资金预算10%,更新比例为零的,下年不再安排电动化资金,压减资金由省统筹安排使用。
其次,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强化“两站一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和旅游景区等区域以快充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出租汽车停车场,完善“的士驿站”“的士之家”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可纳入市统筹相关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城市公交场站、客运站场充电设施向出租汽车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建设的充电桩为新能源出租汽车停车充电提供便利,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体系。
此外,还要求各市加大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形成推广使用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浓厚氛围。
辽沈晚报记者 张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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