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身险为例讲一下吧,首先说一下商业人身险和社保的区别:
商业人身保险虽然和社保(养老、医疗、失业等)很相似,都是以人(的健康、长寿、意外等)为标的进行承保和赔付(给付)保险金。但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社保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且具有强制性(至少在企业社保方面,甚至是居民医保都会有大量的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面要求投保),风险的均摊就做的很好,并且有财政兜底,所以对客户(参保人)不做区分,谁都可以投保。
而商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不具有社会福利性,投保人员相对于社保来说也很少,并且保险公司的最终经营情况原则上只能自己承担,不能财政兜底;且参与双方都想要从中获利、减轻自己的风险,这就决定了商业保险的参与双方,需要互相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
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履行
保险公司通过业务员、网络等方式,以产品说明、保险条款等内容向客户进行了展示(且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后期的保险合同向客户进行了产品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展示及说明,保险公司在后期与客户发生理赔纠纷的时候就处于不利地位了。
客户的如实告知业务
而客户的信息保险公司并不能完全获取——至少不能够低成本获取——这就是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最直白的展示。如果投保前保险公司对客户状况进行主动获取,那么保险的经营成本将会成本上升,反映到具体产品上就是保险产品的保费上涨,这有损害保险产品的竞争力,甚至是普通仅仅为了减轻风险的客户的切身利益。所以,就需要客户进行如实告知。
关于如实告知
大陆目前的普通商业保险如实告知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即保险公司问什么,客户说什么。客户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公司。
如实告知的原则:投保人只需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问题作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并且对于保险公司宽泛性的、无具体指向的、概念性的询问,可以不予回答。
目前比较火的港险,采用的告知方式是“无限告知”——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理论上应该把所有的风险因素都进行告知——如所有有记录的住院情况、检查情况、遗传或家族病史等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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