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被过度使用, 保险公司打官司十打九输

浅显易懂商业2024-05-07 08:52:12  122

最近关于“自家车撞自家车是否可以免赔”的问题被炒上了热搜。查阅很多法院判决案例,保险公司此类案例很多被法院判赔。

远远不止这类案例,包括未买医保外用药的,即使在车险综改后仍然被判赔

在车险实名投保前,保险公司输在了如实告知问题,在车险实名投保后,保险公司输在了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问题。

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也叫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指的是当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内容发生争议之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解释原则源于1536年英国的一个人身保险赔偿案例,后经不断发展而成为保险合同的一大解释原则,并且各国都立法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但是各国在适用该原则之时都考虑到了该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之所以在法律上采用该解释原则,是因为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地位的不平等

首先,保险合同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这一方面是一个专家,而与保险人相对应的保险合同另一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缺乏这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其次,作为保险产品存在形式的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就保险合同的内容往往没有与保险人商讨的权利,投保人只能接受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提供的保险合同。

由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地位上存在以上的不平等,在各国往往在立法上向弱势一方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倾斜,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法律规定。

尽管从法理上说,“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但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只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再加之由于地方各级法官对《保险法》该条规定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实务中就不难发现该条法律规定有被扩大使用的现象。

在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苏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4年-2018年) 》也提到过度保护消费者而逾越法律和司法解释界限。

从市场一线观察,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被过度使用对保险行业影响极大,并且长远上会损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利益:

首先,它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保险公司本不应作出赔偿的事故,由于法院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判决,而使保险公司付出额外的赔偿,这样的结果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提高,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

其次,对保险行业的声誉造成了破坏作用,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只会惜赔。

最后,这条原则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比如滋生了退保黑产,侵害了行业利益,长期来说也侵害了遵守合同的保险消费者。

还有,有些消费者不断地上诉,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培养消费者的契约精神……

律师张胜云举例说:在部分业务场景中是不能适用该解释原则的,比如招标业务、比如有投保人通过经纪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专业度、信息对称度和法律地位与常规的业务场景有区别,在这些情况下如果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则显然是有悖于立法初衷的。

她还建议对《保险法》进行修改与完善:

首先,应该在《保险法》中增加保险合同解释的其它一些原则,把文义解释原则、合乎逻辑的解释原则等原则加入《保险法》的规定中,并且规定这些解释原则与“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适用关系。

其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适用的除外情况,将明显的不能适用该原则的情况进行归类,并通过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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