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怀文整理 彭怀文说
跨年度工资调整问题
留言时间:2024-02-19
留言内容:
我公司2022年度计提工资未在2023.5.31日前发放,在2022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做了调增处理,2023年9月实际发放,请问我们应该追溯在2022纳税年度扣除,还是在2023纳税年度纳税调减?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当年计提的工资,如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在计提年度扣除。如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实际支付,需要做纳税调增。次年汇算清缴后实际支付,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彭怀文说:
河南省税务局的这个解答,非常的直接与果断:次年汇算清缴后实际支付,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但是,企业需要注意,这是河南省的口径,不一定就跟您所在地主管税务局的执行口径是一样的。
针对该问题,税务实践中还有一种口径:需要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部分人和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发放的跨年度预提工资,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老彭个人是比较赞同河南省税务局这种处理方法,原因就是简单。
追补扣除,太复杂,尤其是追补扣除还可能出现的退税,税务局可能还会审核或查账等。
作为企业,如果出现了相同问题,处理前先咨询主管税务局的执行口径,不能直接引用别人省份的解答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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