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劳动者切身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工伤行政确认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介绍平谷法院近五年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十大典型案例。
平谷法院行政庭庭长郑淑君介绍,2019年—2023年,平谷法院共计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56件,确认工伤的劳动群体主要集中在建筑工人、外卖骑手、货运司机、铁路保洁、餐饮员工等领域;致害原因呈现多样化特点,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压伤、在工作场所摔倒、从高处摔落等;普遍存在用工方式不规范问题,体现在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往往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务派遣、非法转包、超龄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形。
郑淑君提到,上述原因导致在工伤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三难困境,需要工伤认定机关综合分析、全面考量。主要是:工作时间判断难,如对灵活用工职业以及单位提供食宿、工间休息等情形下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认定存在难度;工作场所认定难,如对在工程车上、前往餐厅途中等特殊情形下是否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争议;工伤成因判断难,如对就医时间滞后、因公外出异地就医、单位组织活动受伤等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疑问。
会上,平谷法院行政庭法官张悦发布了涉工伤行政确认十大典型案例,并选取其中三起案例进行重点通报。
在一起自行签署赔偿协议案件中,送餐员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后自行与所在公司签署赔偿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不再进行工伤认定。后因协商数额无法覆盖医疗费用,送餐员再次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获得支持。法院提示,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金额有明确规定,不能因双方约定或者单方承诺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赔偿协议并不能阻却工伤认定。
在一起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案件中,王某在某公司任职,在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未为王某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其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形式在户籍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王某参与公司活动时受伤,法院认定不能免除某公司应当负担的义务,亦不影响社保部门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提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在一起实质化解工伤争议案件中,韩某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社保部门认定韩某属于工伤,韩某亲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以社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民事部门调解后死亡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主动申请撤回行政起诉。法院提示,工伤认定案件往往同时涉及行政诉讼和民事赔偿纠纷,建议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积极配合调解化解工作,既有利于减少自身诉累,也有利于实质解决纠纷,维护各方权益。
在现场,平谷区人力社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周彩伶代表平谷区人力社保局,平谷法院副院长张久新代表平谷法院,共同设立平谷法院驻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守护普法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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