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军、五军、六军的大部分和二十二兵团全体官兵被改编为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受命屯垦戍边,执行生产队、战斗队、工作队的任务。
其中,二十二兵团军法处转变为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法处,仍沿袭以前的审判体制,审理现役军人中的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并对刚成立的各师军法处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
就在这一年,二十二兵团26师(今农八师)军法处审理的24团党开国强奸杀人案,成为兵团成立初期的一件大案,在当时引起了较大反响。
这起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1953 年春,二十二兵团26师24团7连连长张映南到团部开会,当天夜晚其妻子潘玉香被杀身亡。
次日,二十二兵团保卫部派人到案发地侦查案件。
据当时24团7连干部反映,事发当夜他们巡查时,发现饲养班内4人中惟有王有才睡觉时未脱衣服,好像装睡模样。
另据群众反映,案发后,7连开会动员破案,王有才到会最晚,并躲在人背后,神态异常,而且王有才曾说过:他当兵前曾在原籍将其嫂子杀死。
会后,侦查人员在王有才住宿的饲养班门外垃圾堆里发现一双沾满鲜血的白布袜,侦查人员当即命令王有才试穿。
紧接着,侦查人员对王有才住地进行搜查,查获一把刀子和一件单衣,刀柄上和单衣前衣襟上都有血迹。侦查人员由此认定,王有才是该案的重大嫌疑人,后将王有才逮捕。
经过多次审讯,26师军法处以强奸杀人罪判处王有才死刑,立即执行并上报二十二兵团军法处复核。
当时,崔今荣是二十二兵团军法处惟一一名审判员,肩负神圣使命,责任重大。
崔今荣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王有才身高1.78米,脚上穿的白布袜长 26公分,而证据中的血袜只有 23 公分,相差3公分,两者不相吻合。
另外,证据中的刀子宽为 2.5 公分,而尸检报告中伤口内径却只有2公分。
不仅如此,死者潘玉香全身14处伤口,为何王有才所穿单衣衣袖未见鲜血?
王有才所穿单衣前襟上虽有模糊不清的血迹,但经医务部门化验,并未确定是什么血迹。
北疆初春的季节,虽然气温在零摄氏度以上,但依然是身着棉衣的季节,为何王有才只身着单衣?
经过复审,崔今荣得出的结论是:王有才的口供反复无常,主要作案证据尚不能确定。
在崔今荣的坚持下,到1956年夏季,兵团保卫部派出工作组再次前往24团案发地。
然而,由于时隔3年之久,人员变化大,此案未查出新的线索。
正当工作组在团部研究下一步工作时,突然接到7连的电话,反映该连政治指导员党开国携枪逃跑。
24团政委丁惠民当即下令,全团停止一切工作和生产,全力以赴捉拿党开国。
经过大家的不懈努力,第三天将党开国抓获。
经审讯,党开国交代,因强奸潘玉香时遭到极力反抗,怕事后被告发而杀人灭口。
党开国说,王有才虽然被逮捕多年,但始终未被定罪,让他一直提心吊胆、日夜不安。这次,兵团工作组前来调查,他恐怕事发,随即逃跑。
党开国供认,饲养班门前的血袜是他的,因其想栽赃其他人,杀人时身着的棉衣和棉裤因沾有血迹而被其投入烟洞内烧毁,而凶器则被丢到荒郊野外。
案件经审理终结,党开国以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随后,26 师军法处立即将王有才无罪释放,26 师还补发了王有才的工资。
附:兵团法院的演变
1956年,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法处改为兵团军事法院,隶属新疆军区军事法院领导,管辖法律规定的一审、上诉和申诉案件,在当时兵团尚未建立检察院的情况下,仍沿袭内部审批权限,逮捕案犯由军事法院签发逮捕证。
1975年,中央决定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新疆农垦总局,兵团军事法院审判工作并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州中级人民法院。
198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恢复,1983年恢复和组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构。
198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建制为一个区高分院、10个师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垦区人民法院。兵团法院就这样走过了初创、撤销、重建发展的历史过程。
(作者:崔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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