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兵法》与商事诉讼——先其所爱

卷云孤飞2024-05-01 07:33:13  125

【原文】 是故政举之日,夷关折符,无通其使,厉于廊庙之上,以诛其事。敌人开阖,必亟入之。先其所爱,微与之期。践墨随敌,以决战事。是故始如处女,敌人开户,后如脱兔,敌不及拒。

【译文】 决定实施战争的时候,就封锁关口,废除通行凭证,停止与敌国的使节往来。在庙堂上反复研讨,制定战争计划。敌人出现可乘之隙,一定马上攻入,首先夺取敌人所心爱的部位,不要与敌约期决战。执行作战计划一定要随敌情变化而灵活处置,来争取战争的胜利。因而,开始要像处女一般沉静,使敌人放松戒备;然后突然发动攻击,如同脱逃的兔子一般敏捷,使敌人来不及抗拒 。

【案例】

申请R银行与被申请人C股份公司、C设备公司、广州Z公司、张*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粤0191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519472.36元的财产。同日,法院立案执行该裁定,案号为(2022)粤0115执保2052号。

2022年8月29日,法院以70519472.36元为限冻结了财产保全被申请人C股份公司在异议人X银行账号为×××71及×××98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892612.96元及10514092.13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28日。X银行在两份冻结回执中均注明“该账户属于银行承兑汇票活期保证金账户”。X银行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异议人提供的《保证金协议(适用于企业网银渠道在线融资业务)》(编号:×××)显示,X银行为甲方,C股份公司为乙方,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给予C股份公司的金融服务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用于担保主合同即《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在线融资)》(编号:×××)项下债务的及时清偿,按主债权本金的35%缴存保证金;乙方须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71存入3885000元的保证金;保证金进入该保证金账户即视为移交甲方占有,保证金质押的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甲方有权以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等。主合同约定:X银行同意为C股份公司办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10万元等。

以上两份合同均没有C股份公司签章,没有签署时间。

2021年10月29日,出票人C股份公司开出共6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均载明:承兑人为X银行,收票人为C设备公司,出票金额分别为1839066元、1260934元、4笔2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10月29日,票据状态均为“已结清”。

异议人提供的《保证金协议(适用于企业网银渠道在线融资业务)》(编号:×××)显示,X银行为甲方,C股份公司为乙方,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给予C股份公司的金融服务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用于担保主合同即《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在线融资)》(编号:×××)项下债务的及时清偿,按主债权本金的35%缴存保证金;乙方须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98存入1050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进入该保证金账户即视为移交甲方占有;保证金质押的效力及于保证金所生利息,甲方有权以保证金所生利息用于清偿主债权等。主合同约定:X银行同意为C股份公司办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票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00万元等。

以上两份合同均没有C股份公司签章,没有签署时间。

2022年1月11日,出票人C股份公司开出共17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载明:承兑人均为X银行,收票人分别为快优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钻海智能技术有限公司、C设备公司、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广州Z公司,出票金额分别为979700元、1046000元、1376340元、1302278元、1295682元、12笔2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2023年1月11日,票据状态为“背书已签收”或“提示收票已签收”。

法院经审查认为,X银行提供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及《保证金协议》均无C股份公司签章,也没有合同签署时间,不能证明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也不能证明法院冻结的账户是根据生效合同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X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综上所述,异议人X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了异议人X银行的异议请求。

【点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或者做出仲裁裁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商事诉讼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提前控制对方财产,掌握主动,为将来生效裁判执行做好准备,并且选择保全的财产,要么是能够快速处置变现,要么是被告比较在意,一旦被查控对被告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如银行基本户、待转让的财产、关键性资产等。

上述案例是案外人兴业银行江南支行以对创显股份公司在该行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请求解除对保证金账户的冻结,实质是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第十一条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在上述案例中,即便X银行江南支行提供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及《保证金协议》均有创显股份公司签章,也不能阻碍法院根据其他债权人的申请采取冻结措施,除非X银行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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