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离不开法治护航。
据悉,2023年,肇庆市各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共审结婚姻家事案件3440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0份;妥善审结涉未成年人监护、抚养、探望等民事纠纷案件411件,发出家庭教育令13份,筑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墙”,为妇女儿童守护好司法防线。
近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妇女人格权益保障、孕期妇女基本经济保障、反家庭暴力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人保护等热点问题。
案例一:分居期间丈夫仍应适当承担孕期妻子的生育费用
基本案情:吴某与林某结婚后不久便分居,直至离婚。林某在分居后没有对怀孕期间的吴某进行陪伴及照顾,且吴某独自承担怀孕期间的生活费用及体检等医疗费用。吴某诉请林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扶养生活费及为生育所产生的医疗费。
裁判结果: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妻子在怀孕期间需要丈夫的关心及陪伴,吴某在怀孕期间的工作能力、收入等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林某应履行扶养义务。林某对吴某关心不够,且没有向其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法院判决林某应向吴某支付扶养费及承担医疗费。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的义务。按照社会常理,男方应保护和保证怀孕妇女和胎儿的身体健康。该案中,丈夫对怀孕的妻子未能尽到经济支持及精神关怀,分居期间妻子既要承受身体上的不适,又要独自承担生活费、医疗费等经济压力,法院依法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扶养费及产检费用,保护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离婚时应当给予困难一方经济帮助
基本案情:钱某与欧某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女方长期在家照顾孩子,男方外出打工,后双方感情破裂,诉请离婚。
裁判结果:怀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双方各抚养一个儿子并自行负担抚养费。由于女方长期在家照顾家庭和小孩,履行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后无固定住所,短期内亦难以有固定收入,且需抚养一个小孩,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男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结合男方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酌定男方支付一万元经济帮助款给女方。
典型意义:受传统观念和经济条件所影响,不少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在婚后回归家庭负责照顾老小,为男方外出拼搏事业解除后顾之忧。女方因照顾家庭而长期脱离社会,经济上依赖丈夫扶持,一旦离婚,失去住所和经济来源,短期内难以适应、融入社会,容易陷入生活困境。女方牺牲自我而照顾家庭的行为应值得肯定和支持,在离婚时应适当对家庭妇女予以照顾,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支持经济帮助金。
案例三:遭受语言攻击、威胁恐吓等家暴行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俞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中,双方发生矛盾争执,陈某多次到俞某单位楼下大喊大叫并对俞某实施电话轰炸、语言攻击和恐吓等行为,故意暴露损毁俞某汽车,对子女施暴造成其多处受伤。俞某遂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鼎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向派出所报警,是因为陈某与其发生矛盾争打,陈某对俞某及子女进行殴打致使其受伤,该事实可以表明俞某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俞某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一、禁止陈某对俞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陈某骚扰、跟踪、接触俞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其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该案当事人及其子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申请人不受现实的人身安全威胁,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保护伞”,筑起“隔离墙”,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
案例四:子女不能以母亲享受低保为由而拒付赡养费
基本案情:潘某年过八旬且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为低保户。潘某生育了纪某等四名子女,四人均以母亲目前已经享受低保收入足够其生活为由,拒绝对潘某进行赡养。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赡养费用。
裁判结果: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作为低保户,虽有国家定期发给的生活费用,但并不能、也无法抵消子女向潘某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判决:纪某等四人每人每月各向潘某支付赡养费200元及各向潘某支付已产生的医疗费2066.4元;潘某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时合法票据记载为准),由纪某等四人各负担四分之一。
典型意义: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子女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低保费体现的是国家对低保老人的抚恤关怀,但子女不能、也无法抵消应向母亲支付的赡养费,更不能据此主张免除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本案人性化分担赡养义务,情理兼顾,充分保障了老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网络发布不实言论诋毁妇女人格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林某在率某网上发表两篇文章,内容有“据了解业务联系人周小姐为苏某情妇(周某)”“周某(苏某二奶)”,所附图片上有红色字体“周某(苏某二奶)协助销售墓地”。两篇帖文均被多次查看、回复。周某认为其名誉权受到侵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发布两篇帖文中关于周某的描述,指代明确具体,足以让人了解和知晓指代对象就是周某。林某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情况属实的情况下,就在有一定影响力的率某网上指名道姓公开进行控诉,超出了行使举报、控诉权利的合理范围,对周某个人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并造成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判决:林某在率某网以文字信息形式公开向周某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林某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典型意义:一条不实的“爆料”,经过网络的传播和发酵,极有可能在社会上掀起风浪,对个人或群体造成严重的身心影响。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林某为宣泄个人情绪,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构成名誉权侵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既为“网暴”妇女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保护其名誉权不受侵犯,也为网络用户如何规范言行,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依法履行平台管理监督职责提供了指引。
案例六:利用被害人醉酒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论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翟某与被害人吴某等4人在被告人住处一起喝酒。由于另外两名友人先行离开,被告人翟某乘机欲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吴某反抗并寻机逃走。吴某光着下身逃跑到楼下小区求助群众报警,其颈部、胸部有轻微伤。
裁判结果:端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乘妇女醉酒之机,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翟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肇庆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答辩称,其没有强奸的故意,被害人亦没有明显的抗拒。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件。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未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被害人陈述、当晚参与喝酒的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反映被害人案发时已处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害人不顾下身裸露趁机逃脱寻求群众帮忙报警。足以证实了翟某利用被害人因醉酒而失去了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违背被害人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定罪论处。
采写:记者蔡雯研究员陈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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