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某某拒服兵役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李某某,男,大学专科毕业班生,宿州市埇桥区人,自愿参加2024年上半年应征报名,并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李某某体检、政考合格后,2024年3月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李某某入伍后,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逃避部队训练、学习、生活,思想极不稳定,经部队干部骨干、兵役机关及其家长反复做工作,李某某仍然拒服兵役,被所在部队除名。李某某对拒服兵役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清楚,自愿接受处罚。
2024年4月26日,宿州市埇桥区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李某某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对李某某进行不少于7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集中教育。
2.将李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3.在李某某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4.两年内不得为李某某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5.不得为李某某办理兵役相关业务。
6.不得录用李某某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取消义务兵优待,罚款37872元,罚款上交国库。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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