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公司软件“搬运”淘宝商品被判不正当竞争! 赔偿50万

南方都市报2024-04-26 17:42:47  178

4月2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天猫公司等与广州锐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南都记者获悉,此案为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例。锐微公司开发的软件可将淘宝、天猫平台商品数据“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店铺经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数据利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锐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案情介绍,锐微公司开发运营“铺货易”“代销易”软件,在一家电商平台服务市场内宣传销售。经营者使用“铺货易”,可将淘宝、天猫平台单个或整店商品数据“搬运”至另一电商平台店铺经营。

上述平台用户下单后,经营者使用“代销易”创建天猫、淘宝订单,将订单及物流数据同步至该平台,形成由天猫、淘宝商家向该平台用户发货的“无货源店铺”模式。而商品“搬家”过程无需取得天猫、淘宝平台及被搬运商家授权。天猫公司和淘宝公司以网络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锐微公司告上法庭。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数据是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要素,天猫公司、淘宝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主张权利。而被诉数据利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首先,擅自利用他人商品数据从事经营活动,系“不劳而获”降低自身运营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其次,“无货源店铺”不经授权即可使用他人商品数据、经营他人商品,造成对淘宝、天猫平台内经营者的实质性替代。再者,被控搬家软件无视天猫、淘宝平台有关限制第三方获取、使用平台数据的措施,不顾前述另一电商平台服务市场禁止未经允许复制他人商品的要求,为“无货源店铺”经营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技术支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锐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决锐微公司向天猫公司、淘宝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含合理开支)。

南都记者获悉,该案为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本案确认电商平台就商品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将“数据权益”纳入反不正竞争法保护中,认定未经授权的数据搬运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充分体现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态度,具有借鉴意义。

采写:南都记者冯奕然通讯员广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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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8)
  • 小小小海星2024-04-27 13:28
    引用8
    自己又不是疼企鹅!敢抄东西!罚钱认命!
  • 茅酒管君2024-04-27 11:58
    引用7
    放着做大再查
  • 金木四点2024-04-27 09:45
    引用6
    自己的资料,自己传没问题。用软件辅助用户传自己的资料到电商平台,也没问题。这个软件跑去读取淘宝的数据,然后还自动给你同步数据和自动下单,判不正当竞争是轻的了。再闹就给你定个利用爬虫手段破坏计算机罪,三年起步。
  • 主持人长文2024-04-27 06:11
    引用5
    每个平台都有服务市场里面的应用软件
  • Fly漫剪2024-04-27 02:54
    引用4
    淘宝真是不要脸 这种搬运软件是搬运自己的商品到别的平台
  • 奶蛋2024-04-27 01:01
    引用3
    这些电商平台真是太不正道了!他们竟然敢违法抄袭,抢夺别人的劳动成果。他们这种行为简直就是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的权益,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我们要坚决捍卫知识产权,维护正义,让那些不讲规矩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 慧贞聊体育2024-04-26 22:50
    引用2
    某东平台的
  • 奔奔暖暖2024-04-26 20:23
    引用1
    拼夕夕全是盗版怎么没有人起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