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人不幸身患重病,医保有哪些救助方式?西安市医保局提醒,西安市对符合条件人群实施分类救助,还可二次救助。
三类人群属于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是针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给予的一项救助制度。
西安市医疗救助对象为:
具有陕西省户籍且在西安市参保的以下三类人员:
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类救助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此外,县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救助方式都有哪些
西安市医疗救助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资助参保
指的是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
分类资助标准按照参保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2.对住院、门诊费用给予救助
西安市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特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取得救助身份后,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费用纳入救助保障。未达到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纳入救助保障。
补助比例及金额
那么,西安市医疗救助能补助多少?
救助主要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仍然较重的,实施二次救助。
门诊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
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
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药费用和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注射用伊米苷酶、注射用阿糖苷酶α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住院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分类设定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给予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其他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起付标准为3800元。
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9600元。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二次救助;
1.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低于80%的统一按照80%比例补齐,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2.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况)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二类救助对象和三类救助对象按照5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二次救助限额不纳入医疗救助住院年度救助限额。一类救助对象按照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由民政部门临时救助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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