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时逢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在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重申,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对于恶意取得注册的商标,滥用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同时,针对“防御性”商标注册现象,法院将加大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仅注册但不真实使用的,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些年,一些大型平台或知名机构对商标进行全领域注册、防御性注册,一度引发广泛关注。
如何在有效稳定市场主体商标维权预期的同时,充分维护商标注册使用秩序?林广海直言,“防御性”的商标注册确实是商标领域客观存在的一个现象。应当看到,市场主体选择大量甚至全领域注册某一商标,主观目的可能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具有商业价值的标志被不正当抢注,对自己的商业布局乃至名誉、商誉造成不利影响,但客观上也给自己增加了不必要负担。
“对这一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应对。”林广海表示,一是要准确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攀附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行为,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效缓解当事人维权“焦虑”。二是要严格贯彻商标法鼓励商标使用的价值导向,促进商标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有机协调,对于仅注册商标,但不进行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支持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有效清理“闲置商标”。
他还介绍,商标法修改工作已经启动,人民法院将总结司法经验,提供高质量修改建议,推动商标注册、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近些年,一些市场主体利用注册商标,甚至是权利瑕疵商标进行批量维权的情况也经常出现。
“司法和行政程序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商标保护的不同环节依法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林广海表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协作,促进商标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有机协调,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提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质量,从源头上堵塞“瑕疵商标”申请注册,有效避免恶意诉讼的产生。对于当事人对注册商标提起撤销、无效行政诉讼的,依法加强案件繁简分流,推动审判效率不断提升,切实缩短诉讼周期。
此外,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对于恶意取得注册的商标,滥用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法不予保护,并综合运用信用惩戒、“滥诉反赔”等制度,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真正起到阻遏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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