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号称自己是“瑞士浪琴中国区店”,销售的手表是“瑞士正品名牌”,并承诺假一赔十。当消费者发现购买的手表是冒牌货时,网店却不承认。法院对消费者童女士提出的“假一赔十”诉求予以支持。
顾客
购买“瑞士正品名牌浪琴手表”
实际收到的表无中文浪琴商标
“我是妹妹的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近日,童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详细讲述了他妹妹童女士在网店买到冒牌“浪琴表”后维权的经历。
童先生是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介绍,2023年7月,他妹妹在淘宝上看到一家名为“瑞士浪琴中国区店”的网店在网上宣传,该店销售的一款男表是“瑞士正品名牌浪琴手表”,标价3880元,并写有“正品浪琴手表,假一赔十”字样。
与此同时,该网店宣传的一款女表声称是“瑞士正品手表女士名牌机械表”,标价为3980元。
2023年7月26日,童女士支付7260元后购买了上述两块手表。购买前,童女士曾与网店客服有过沟通。网店客服称,童女士选的男女表都是“浪琴原装正品”,让童女士放心购买。
2023年7月28日,童女士收到表后,发现根本不是瑞士浪琴手表——既无中文浪琴商标,英文商标也并非LONGINES,图形商标亦不符。
童先生说,妹妹发现购买的两块手表是冒牌“浪琴表”后,他们向淘宝进行了投诉,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今年2月初,他妹妹将网店和淘宝起诉到了黑龙江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诉状中,童女士提了3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按照货款7260元向她支付10倍赔偿款,即72600元;二是判令第二被告(淘宝)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网店
两块表为正品不是假货
未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
童女士与网店沟通,对方无法提供两块手表系浪琴表的证明,只是单纯声称两块表为正品,不是假货。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相关聊天记录看到,表到货当天,童女士曾问网店客服:“亲,表收到了,我想问一下您这是浪琴表吗?我要买的是浪琴表。”网店客服回复:“这款是浪琴系列LOSENGS品牌手表……正品浪琴。”
童女士称:“浪琴商标可不是这样呀,你这商标根本不对。”网店客服回复:“正品浪琴呀,只做正品,不好不会做到现在。”
2024年3月1日,童女士起诉网店和淘宝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期间,网店辩称,该店获得深圳某公司的授权,允许其在淘宝店铺销售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表品牌“LOS-ENGS”(洛森),该系列手表通过产品质检为合格产品,并非假冒伪劣产品。
童女士起诉的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该案由是缺陷产品致使他人人身遭受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证明标准是销售的产品确有质量缺陷,但童女士并未举证证明案涉手表存在质量问题,并引起童女士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否则请求权不明确,不应得到支持。
此外,网店无售假的故意及行为,且未作出“假一赔十”的承诺,童女士诉求的第一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童女士援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是约束网购平台的规范,不应当作为扩大普通商家的法律责任的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童女士的诉讼请求。
淘宝
平台没有确认相关产品真伪的能力
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法庭上,淘宝公司辩称:本案中童女士主张商家销售的商品并非正品、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淘宝公司认为相关商品是否为正品不能仅通过外观或者是商家的行为来认定,更应当通过法院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产品的真伪进行鉴定,平台没有确认相关产品真伪的能力,如果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相应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
另外,案涉交易相对方是童女士与卖家,淘宝公司并非合同交易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童女士应当向卖家主张合同权利,淘宝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淘宝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并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也不存在任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和主观故意。且童女士并未举证证明淘宝公司存在需要担责的法定事由,其对淘宝公司的诉请不具有法定请求权基础,无权要求淘宝公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由销售者承担),请求法院驳回童女士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
网店虚假宣传,所售两块手表为假冒商品
支持“假一赔十”,赔偿72600元
黑龙江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3年7月26日,童女士向淘宝网的“瑞士浪琴中国区店”购买“瑞士正品名牌浪琴手表男士防水钨钢机械表”1件,价款为3880元;购买“瑞士正品手表女士名牌机械表”1件,价款为3980元。当天,童女士共付款7260元。
购买前,童女士曾与网店客服进行沟通,客服称童女士选择的两块手表都是浪琴原装正品,质量有保证,可放心购买。此外,童女士提交的交易快照首页显示,网店宣传内容中有“瑞士正品手表,假一赔十”“顺丰包邮假一赔十”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网店对童女士购买的两块表做了虚假宣传。网店辩称给付童女士的两块手表为“LOSENGS”(洛森)品牌,但该手表的生产单位为深圳某公司,非商品销售中承诺的瑞士浪琴牌手表,故法院认定网店所售两块手表为假冒商品。根据相关法律,对童女士提出的“假一赔十”诉求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淘宝公司已经向童女士提供了网店的相关信息,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应负的义务,且未向童女士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故对童女士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一审法院判决:涉案网店负责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童女士72600元;驳回童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网店承担。
律师
更在意的是淘宝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因此正考虑是否上诉
“案件还在上诉期,我这两天正在考虑是否上诉,因为一审法院并未判决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童先生说。
4月22日下午,童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认为,该案的意义不在于消费者从网店获得了十倍的赔偿,他更在意的是淘宝平台要不要在类似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
童先生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网店叫瑞士浪琴中国区店,我想知道,它起这个名字时,淘宝是否审查过?既然涉案网店跟瑞士浪琴表没有关系,它凭什么可以叫这个名称?平台不应该负连带责任吗?”
童先生称,涉案网店和淘宝是否上诉,目前他并不了解。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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