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屏广告,
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很多手机APP
都会设置几秒的开屏广告,
想点击关闭却容易误触跳转到其他网站,
这种情况下,
一种可以自动屏蔽开屏广告
的软件出现了。
“拦精灵”APP就是这样一款软件,
由于为用户提供屏蔽开屏广告的服务,
“拦精灵”APP经营者
被“芒果TV”APP经营者
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拦精灵”APP
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万元。
“拦精灵”不服,
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月17日下午,“芒果TV”诉“拦精灵”自动跳过APP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二审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确认“拦精灵”APP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屏广告的商业模式是否应当被保护?自动屏蔽APP开屏广告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互联网用户与开屏广告投放者各方权益怎样平衡?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
“开屏广告”是否应当被保护?
关键在“一键关闭”
二审中,上诉人“拦精灵”方认为,用户关闭开屏广告以及选择以何种方式更好地实现一键关闭,是用户的法定权利,“拦精灵”只是回应了用户的正常需求,开屏广告的商业模式不应被保护。
被上诉人辩称,“芒果TV”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可以跳过广告的选择,其正当合法的网络服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开屏广告的商业模式是否应当被保护?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其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本案主审法官李迎新解释,如经营者设置了开屏广告,但同时设置了“一键关闭”按钮供互联网用户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观看或不观看开屏广告。该种开屏广告设置方式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行业规定,也尊重了互联网用户的选择权。本案中芒果TV投放的开屏广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受到保护。
案件审理避免“一刀切”
软件跳过开屏广告应仅限于“跳过”
庭审播放的取证视频显示,用户使用“拦精灵”软件开启自动跳过广告选项后,进入“芒果TV”APP时,多次未能显示开屏广告,也就是说该软件对开屏广告页面实施了屏蔽,而非仅仅用技术手段帮助用户“一键跳过”。
法院认定,这种屏蔽影响了广告投放效果,实质上损害了被上诉人的经营利益,减损其市场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否代表着此类跳过开屏广告软件的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
针对这一问题,李迎新指出,跳过开屏广告软件的功能实现应仅限于替代用户点击“跳过”以实现开屏广告的跳过效果,而不能直接屏蔽开屏广告。如果软件不仅借助技术手段帮助用户点击“跳过”,还实质上存在直接屏蔽开屏广告,那么这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据了解,本案并未“一刀切”禁止用户利用辅助性工具行使“一键关闭”的权利,只是认定涉案软件这种采用技术手段直接屏蔽其他APP开屏广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这也是人民法院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的生动体现。
平台与用户“共赢”
净化互联网环境需多方发力
案涉软件自动屏蔽APP开屏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应受到规范。但同时,也有一些平台存在广告频繁推送、跳转且难以关闭的现象,甚至会抓取手机的相关数据做到“精准”推送。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平衡用户体验和经营者收益,净化网络环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案的宣判积极回应了这一社会热点”,李迎新说,本案中法院对屏蔽APP开屏广告行为进行了综合评价,在查明跳过开屏广告技术实现方式的基础上,对直接屏蔽开屏广告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充分保护了互联网用户、开屏广告投放者等各方的正当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多方“共赢”,离不开良好的互联网环境。法官提醒,净化互联网环境需多方发力。市场经营主体要自律,严格遵守包括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的经营行为;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互联网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净化市场环境;法院也应通过个案的裁判,明确开屏广告投放者获取合法权益与互联网用户行使“一键关闭”权利的责任边界,为该类竞争行为提供指引。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284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