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吉林高速净利润5亿元没有分红,经监管部门问询后,吉林高速决定每股派发红利9分钱。在中国铁路建设史上,有的发行债券,如,湖方铁路,有的发行股票,如,南满铁路股票。吉林高速错误理解《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结果是,收费公路长期收费。
科学立法
一、湖方铁路发行债券的原因
湖方铁路是清政府向社会发行债券建成,其中,部分债券是外国人发行。例如,湖广铁路债券风波案便涉及美国公民在美国起诉。美国法院判决对新中国不能生效的原理是,国家管辖豁免,不少自媒体从政治角度解读湖方铁路债券案缺乏基本法律常识。
清政府之所以发行债券建设湖方铁路,其原因是债务可“勒紧裤带”偿还,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偿还原苏联的债务等。国家倘若发行股票建设公共设施,股票持有人可永久分红,如,电信运营商发行股票,全民免费的wifii不能建立等。
据此,清政府发行债券建设湖方铁路的目的在于保持铁路的运营的控制权。在现代,收费公路等建设通常是BOT合作方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投资者持有债券取决于运营的结果。BOT合作方式风险大,利率也高,但不等于投资者能收回成本。
二、南满铁路发行股票的原因
之所以称为南满铁路,是指“伪满政府”与日本合作建设的部分铁路。一方面,伪满政府离开“精英”治国,多数“贵族”可能不理解股票与债券的区别。另一方面,伪满政府完全是在日本政府策划下的“傀儡”,南满铁路发行股票旨在夺取铁路管理权。
日本战败后,南满铁路发行的股票当然作废。新中国成立后,南满铁路股票自然也是一张废纸,目前“股票”仅有收藏作用。但我们可以拟制假想,铁路倘若发行股票的后果。
一方面,股票可以控权,铁路运行权可以易手,据此,新中国成立后,除了专用外,我国的铁路是国营,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并不是股份有限公司。
另一方面,除了破产外,股票没有期限,铁路发行股票,股东长期分红,且被资本控股后,资本对票价便取得决策权,公共设施成为资本营利的工具。
对《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理解
三、《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
《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多数人认为本款的规定是收费公路发行股票的根据。
从文义解释分析,本款是授权性规定,即,授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开发、运营的公路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据此,《公路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开发、运营的公路公司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公路收费是特许经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期限”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据此,《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即使是发行股票的根据,公司发行的股票也有期限,即,与特许经营期限同时到期。其中,债券的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公路管理人,或者国家。
《公路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倘若是授权性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倘若规定收费公路可以发行股票时,立法人需要注意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并不完全是科学数据,一方面,我国道路运输的历史经验、教训是科学立法的根据之一,如,南满铁路发行股票就是教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得规定收费公路发行股票。另一方面,国外的BOT合作方式并没有发行股票,故,国外多数高速公路逐步免费通行。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经营管理人擅自发行股票值得国家与社会高度关注,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其管理人员擅自发行股票便使信用合作改变了性质。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也是如此,即,吉林高速公路建设后,由管理人决定发行股票。
收费公路不得发行股票
例如,原《公路法》规定收费公路的期限为三十年,修订后法律将收费期限“下放”至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据此,《公路法》是否坚持科学立法还需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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