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存在一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聊天记录需要满足真实性的要求。
如果聊天记录经过篡改、拼接或者存在人为性技术修改,该类证据会被直接排除。
二、聊天记录需要与案件相关联。
如果聊天记录与案件无关,例如聊天内容与争议事实无关,该类证据可能不会被采纳。
三、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合法。
如果聊天记录属于非法获取,例如通过窃取、偷拍、偷录等方式获取的,该类证据可能不会被采纳。
四、聊天记录需要提供原始载体。
在法庭上,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载体以便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只是将聊天记录的一部分打印或者下载,可能不会被法庭认可。
包括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综上所述,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存在一些限制。在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这些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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