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重庆首次出台合规文件

上游新闻2024-04-17 17:23:14  116

4月1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制定发布《重庆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者集中提醒敦促函》(以下简称《提醒敦促函》)。这是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自2022年8月1日起开展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试点审查工作以来,首次出台经营者集中监管领域合规文件。

《指引》聚焦经营者集中监管特点以及企业合规需求,从经营者集中概述、申报指南、法律制度、企业常见问题解答、企业合规建议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有益参考,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增强合规管理能力。

《指引》提出,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

具体包括两大标准:一是控制权标准。交易前后,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对于新设合营企业,至少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合营企业;二是营业额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从其规定。

违法实施集中,将如何处罚?

违法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经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上述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提醒敦促函》则对于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的,提醒敦促经营者做好相关风险的预防和整改,所涉企业需根据要求全面梳理和分析自身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反垄断合规情况。

下一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突出经营者、商协会、申报代理人等重点对象,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竞争合规宣贯活动,并适时遴选推广合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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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判断是否违法实施集中?

A: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进行调查。

是否实施集中的判断因素主要包括是否完成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权利变更登记、委派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与其他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实质性整合业务等。

Q:国企之间的交易是否需要申报?

A:追溯至最终控制人查看控制权归属是判断控制权变化的方式之一。但是,就国家或地方国资委或其他国家/地方政府机关下属的交易方而言,在判断控制权变化时,最终控制人不能穿透到国家机关,而是追溯至最终的国有控股公司进行分析。

[案例]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A收购另一家国有企业B,虽然都同属国资委控股,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只能是经营者,所以A与B属于不同经营者,实施集中依然需要申报。

Q:集团内部重组是否需要申报?

A:同一集团下属不同公司之间的交易需严格参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判断是否属于申报豁免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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