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等重大权益侵害需要法律援助时,将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日前,《沈阳市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门槛。
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侵害的
刑事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未成年人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主张民事权益案件;因义务教育权利主张民事权益案件;请求变更抚养权、监护权案件;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列入法律援助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此基础上,将未成年人人身权利被侵害的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未成年人因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等主张民事权益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三类情形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支持起诉案件,已经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或者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
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等重大权益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函告法律援助机构说明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协调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安排律师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
辽沈晚报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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