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引入库存股份机制(“修订”)发表了咨询总结(“咨询总结”)。修订将于2024年6月11日起纳入《上市规则》。[1]修订生效后,上市公司可在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许可的情况下购回股份,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以供日后再出售。本文总结了香港联交所在咨询总结中涵盖的主要修订和重要解释。
一、有关库存股份监管的主要修订
根据现行《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的购回股份将自动失去其上市地位,并且上市公司必须在结算完成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将购回股份的所有权文件注销及销毁。[2]
修订生效后:
上市公司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此外,库存股份的上市地位将被保留。[3]
下表总结了规管库存股份持有和再出售的主要修订:
二、《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影响
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守则》”)
根据《守则》,在计算投票权百分比时,库存股份概不计算在内。如果公司拥有库存股份,则此类股份将不会被视为无利害关系股份,也不会被计入《守则》中各项门槛。这将适用于厘定股东的投票权百分比是否超过30%强制性要约门槛、2%自由增购率门槛或接纳门槛。此外,在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期间,毋须就库存股份作出要约。
因此,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上市公司购回并以库存方式持有其股份将导致其股东的投票权比例增加。上市公司应就此谨慎行事,避免因交易库存股份而无意触发《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中的股东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
根据咨询总结,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收购执行人员将刊发应用指引,说明在与《守则》有关的交易中库存股份的处理及影响。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项下的权益披露规定而言,库存股份被视为包含在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份中,并且在计算持股权益百分比时必须考虑库存股份的存在。上市公司购回股份、持有或再出售库存股份不会影响用于计算股东权益百分比的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的总数。尤其是当上市公司持有5%或以上的其本身股份作为库存股份,也有义务根据该制度披露此类信息。此外,任何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控制三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也将被视为于库存股份中拥有权益,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厘定其呈报义务时须将该部分权益计入其于上市公司股份中拥有的其他权益。
根据咨询总结,证监会将更新有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项下的权益披露规定的指引材料,提供有关库存股份处理的进一步资讯,包括涉及库存股份时的权益百分比计算。
三、总结
允许持有和再出售库存股份的修订为上市公司管理其资本结构及集资策略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例如,上市公司如今可迅速应对市况,按市价在市场上小批量再出售库存股份,为上市公司在配售新股(配售价通常低于市价)以外带来另一种集资方法。另外,库存股份亦可作为代价转让、用于偿付雇员股份激励计划或转换可换股证券,惟须符合上市公司注册成立地点的公司法。由于超过90%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都是在允许公司持有库存股份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这些修订将进一步增强香港市场对这些公司及其投资者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我们期待为客户就这些新发展提供法律意见,以充分发挥新规带来的益处。
注释
[1] 上市公司可于2024年6月11日前就其组织章程文件的修订寻求股东批准,以允许上市公司在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许可的范围内持有及使用库存股份。此外,上市公司可于2024年6月11日前向其股东寻求一般性授权发行新股或再出售库存股份,但前提是上市公司须明确说明,只有在有关修订生效后,其方可使用该等一般性授权再出售其库存股份。
[2] 这项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9C章于香港联交所作第二上市的上市公司。
[3] 为免生疑问,上市公司仍须就发行任何权证或可换股证券取得香港联交所的事先批准,即使上市公司可能会在权证或可换股证券的认购权或换股权被行使时选择用库存股份来偿付。
[4] 获得香港联交所豁免股份注销规定的上市公司须遵守新《上市规则》的规定。这些上市公司可受惠于过渡安排,最晚在2024年6月11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前符合新的《上市规则》规定。
[5]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现时规定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注销所购回的股份,从而有效防止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购回股份以供日后「再出售」。根据咨询总结,香港政府正提出修订《公司条例》,让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也可与其他海外发行人一样受惠于库存股份机制。
[6] 然而,上市公司可在香港联交所购回之股份数目上限仍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0.06(1)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取得股东批准以进行特定股份购回或购回授权在香港联交所进行股份购回)。购回授权以上市公司于购回授权决议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为限。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不包括上市公司彼时所持有的库存股份。如上市公司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许可,上市公司在其他情况下购回的股份(例如在场外向特定股东购回股份又或《股份回购守则》所允许的雇员股份回购)也可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7] 同样适用于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透过代理人或名义持有人进行库存股份再出售。香港联交所在咨询总结澄清,如果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受托人出售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注册成立地点的法律及其组织章程文件并不被视为库存股份,则有关要求将不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受托人出售股份的情况。
[8] 如进行供股或公开招股时发布的文件。
[9] 香港联交所在咨询总结澄清此豁除条文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可换股证券获转换时发行新股和转让库存股份,而该等可换股证券在上市公司购回股份前已经发行且有关认购款项已全数结清。
[10] 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而言,若其股份计划是用H股库存股份偿付股份授予,须遵守与《上市规则》第十七章项下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计划相同的规定,若其股份计划是用其并非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库存股份来偿付,则只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1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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