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某会易网客户出于战略发展需要,现新设一家A公司,想要把其个人名下拥有的数家公司股权统一转让给A公司,将各家公司纳入同一集团体系管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客户向会易网咨询师咨询了以下问题:被转让企业中的B公司和C公司拥有房产,那么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是否必须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B公司资产总额2500万,房产原值600万,净值300万;C公司资产总额500万,房产原值300万,净值280万)
首先,会易网咨询师给予的意见是,并不是有房产就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达到特定条件的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由此可见,只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供税局参考。那么上述的“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是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计算还是按照原值计算的呢?如果比例未超过20%,是否就不用进行资产评估了?
会易网咨询师认为,这个比例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是净值计算的,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总资产的比例超过20%,那么股权转让时企业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如果比例未超过20%,那么就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了(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除外)。这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解读》中得到了明确解答:
“第五问、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能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的,应当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有关资产时,由纳税人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减少纳税人资产评估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给予了简化处理,对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可参照上一次的评估情况。”
在本案例中,B公司总资产2500万,房产净值300万,房产净值占总资产的比例未超20%,因此无需进行资产评估;C公司总资产500万元,房产净值280万元,房产净值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20%,因此C公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在此,会易网咨询师提示,在进行股权转让前一个月,需要注意20%这条线。对于比例接近的,可以通过控制总资产数额,或者符合条件的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降低房产净值,让其比例不高于20%。
政策链接:
1、个人所得税国内财产转让所得之股权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所得税国内财产转让所得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国内财产转让所得之股权转让-会易网 (ky365.com.cn)
2、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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