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纠纷】
乙公司针对甲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婴儿尿不湿产品,两次向淘宝平台投诉,声称甲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为支持其投诉主张,乙公司向淘宝平台提交了一份《鉴定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声称这些材料能够证明甲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淘宝平台在接到乙公司的投诉及附带材料后,认定甲公司可能存在侵权行为,遂对甲店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立即搜索屏蔽甲店铺,使其在淘宝平台的搜索结果中消失,严重影响甲店铺的曝光度和访问量;禁止甲店铺参加聚划算等重要促销活动,限制了甲店铺的营销渠道和销售机会。
针对上述处罚,甲公司向淘宝平台提出了申诉,试图澄清事实,恢复其正常经营状态。然而,甲公司的申诉并未得到淘宝平台的支持,处罚措施继续执行。
面对乙公司的恶意投诉和淘宝平台维持的处罚决定,甲公司决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因恶意投诉导致的经济损失15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婴儿尿不湿来源于乙公司授权的正规经销商,即商品为正品,不存在侵犯乙公司商标权的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认定其已尽到举证责任,确证所售商品为正品,不构成侵权。法院进一步查明,乙公司在投诉时明知甲公司销售的商品为正品,却故意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进行恶意投诉,旨在使甲店铺遭受平台处罚。
法院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投诉,应当对由此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有效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环境中的恶意投诉行为给予了法律制裁。
《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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