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湖北从乾隆朝开始人均耕地面积急剧下降,人地矛盾和人口压力凸显。至嘉庆朝,丰收年份粮食产量仅能满足百姓基本生存所需,一旦发生水患致粮食歉收,百姓生活极为困苦。
因吏治、战乱等因素,清中后期湖北仓储亦呈衰败之势。乾、嘉、道三朝,湖北常平仓储尚可维持在五十万石以上,至咸丰朝存谷仅四万余石,地方仓储的救灾备荒功能基本丧失。
后期政府为提高备荒能力开展积谷行动,但因区域经济水平下降,湖北在同、光年间进行的两次积谷行动几无收效。
人均粮食占有量下降致百姓灾害抵抗能力极度薄弱,仓储衰败又使湖北地方备荒救灾能力基本丧失,灾后严重依赖中央政府救济。
乾隆朝,清政府财政充足,尚能提供较为完备的赈济支持;道光朝开始,各项赈济政策明显收紧;咸、同时期更是依赖于地方政府自行筹款和赈抚。
光绪朝,张之洞主政湖北,通过赈捐、截漕等措施争取大量救荒资源,湖北地区灾害应对能力有所提升,体现出政治精英对地方荒政的积极影响。
一、丰年不饱食,水旱尚何有:清中后期湖北人口压力演变
“人口压力”通常指人口对现有资源的压力,指人口数量与资源(在近代以前,主要是耕地)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康熙朝至清末两百余年间,由于湖北人口与耕地的不协调发展,人均耕地持续下降。
从9.31亩降至1.75亩,人口压力凸显,这使得湖北百姓的日均粮食占有量在清中后期急剧下降。嘉庆朝,湖北百姓的日均粮食占有量为1.27升,光绪朝更是降至0.70升,甚至低于清代灾后赈济标准。
百姓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遑论积蓄粮食,一旦发生水旱灾害,受灾民众只能依靠政府救济。清代湖北人口相关资料虽较为丰富,但由于清前期户口编审制度不完善,各朝统计的人口数据并不准确。
康熙七年(1668)实行五年一次的丁口编审制度,其中编审人丁实际上是纳税法人的统计,无法发挥其清查人口的职能。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不过人口隐匿程度仍然严重。
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政策,雍正七年(1729),湖北丁银摊入地亩征收,丁口编审已无实际意义。乾隆二十七年(1762)正式废除丁口编审制度,人口清查逐渐改为以全体人口为对象,至乾隆三十七年旧历编审制度永行禁止。
因此,学界一般认为清前期在籍人口数据需修正。康熙朝中后期湖北人口平均增长率高达11.19‰,这与康熙年间人口增长相对缓慢的事实不符。
以赵著、罗著的估算,康熙朝中后期湖北人口几无增长,亦不可信,且根据罗著的估算数据,雍正二年至乾隆十八年的人口增长率高达51.35‰,超过了人口自然增长的极限。
从康熙二十四年开始,湖北百姓生活相对安定,正处于人口增速较为稳定的恢复期,因此,本文采信宋著的估算数据。
实际上,上述四位学者所统计的清代湖北人口数据,从乾隆五十六年开始均一致。因此,无论采用上述何组人口数据,对后文所分析的清中后期湖北人均耕地和日均粮食占有量下降趋势无实质性影响。
二、仓储不复存,民又何所依:清中后期湖北粮食仓储量变化情况
清代仓储形式多样,其功能大致可分为两类:一为贮税粮上缴国家,如漕米仓、南米仓等;二为贮粮备灾救荒,如常平仓、社仓、义仓等。
在以备灾救荒为基本职能的粮仓中,又以朝廷明令设置,遍布各府州县的常平仓及分布于市镇乡村的社仓、义仓最为普遍。这些本该用于保障百姓灾后生活的粮仓,在清后期逐渐衰败,灾民失去了一道有力的救济保障。
常平仓。乾隆初期,各地粮食储量渐多。乾隆十三年,由于常平仓屡次加贮,各省常平仓储粮共达四千余万石。
然而,官方聚粮过多,各省米价上涨,“常平积贮,所以备不虞,而众论颇以为采买过多,米价益昂”,并且,“聚之官者太多,则留之民者必少”。
清政府决定减少各省常平仓谷采买数量,降低仓谷存贮额数,各省常平仓贮谷之数“悉准康熙、雍正年间旧额,其加贮者,以次出粜,至原额而止”,湖北恢复至雍正年间旧额,为50万石。
乾隆十八年湖北常平仓储与乾隆十三年基本相当,“额谷止五十二万石”,但较他省明显偏少,“尚不及额多者三分之一”,并且“湖北为江浙上游,界连秦豫,各省偶有缺乏,俱借资于楚米”。
因此清廷“准湖北采买加贮”,令“加贮四十万石”。乾隆三十五年七月,湖广总督吴达善奏称“湖北省额设常平仓谷一百二十余万石”。
乾隆一朝,湖北省常平仓仓储额度虽因各种原因进行过多次调整,但总额均保持在50万石以上,最高达200余万石。
仓储充足于备灾救荒具有重要作用,如乾隆五十三年大水,荆州受灾惨重,江陵县常平仓所贮的“一万余石”10米谷,就及时保障了灾民生活之需。
嘉道年间,吏治废弛、经济衰落,清政府对常平仓的投入逐渐减少,加之仓厫管理不善,这些不利因素使常平仓逐渐衰败。道光二十九年,湖北全省常平仓应存谷193万余石。
除去历年动用碾食和亏缺、漂失、霉烂外,实存谷仅55万余石,不足应存谷的30%。咸丰六年朝廷再次清查常平仓,发现自道光二十九年以后,“除节年因公动用、交代亏短、盘折借拨、霉烂、漂失……
共计实存谷四万八百八十四石二斗五升一勺,粟谷一千五百三十三石四斗二升四合,小麦折谷如故,包谷大麦无存”。不到十年,湖北常平仓损失米谷高达约50万石,余下总数不足道光二十九年实存谷的10%。
三、清中后期湖北典型水灾赈济措施演变
乾隆时期,清政府财政较为充足,能够根据救荒制度为地方提供较为完备的赈济支持。从道光朝开始,各项赈济政策明显收紧,加赈、破例赈济等显著减少。咸同时期,国家层面的赈济难以为继。
严重依赖地方政府的自行筹款和赈抚,而湖北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自行赈抚的能力。光绪时期,张之洞主政湖北,凭借其晚清重臣身份,通过赈捐、截漕等方式为湖北争取了大量救荒资源。
湖北地区的灾害应对能力有所提升,这体现出政治精英对地方荒政的积极影响。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岷江、沱江和涪江地区连降暴雨,川水汇入长江后,与三峡区间和中游地区洪水相遇,造成罕见洪灾。
江水漫溃堤塍,冲塌城垣,荆州城厢内外水高至“一丈七八尺不等”。据地方官员查明,城厢内外淹毙人数共“一千三百六十三名”,坍塌瓦草房屋共“四万零八百一十五间”。
该次水灾对荆州百姓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乾隆皇帝考虑到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认为抚恤“需项浩繁,该省藩库所存银两,必不敷用”,下旨“于户部库内动拨银二百万两”。
送至荆州赈灾,与同治朝要求地方政府自行“筹款发给,量予赈抚”形成鲜明对比,足见乾隆时期清政府财政之充足。
在临灾急赈方面,湖北官员第一时间开放荆州府满营月粮及江陵县常平仓,“按大小丁口散给,以作抚恤”,得益于地方粮食仓储的充足,灾民顺利度过灾后最困难的时期。
在正赈方面,“照例抚恤一月口粮”。在加赈方面,湖广总督毕沅奏请将“各州县初赈银两按数于十月内一律散给以后按分加赈”;乾隆五十四年三月,湖北布政使陈淮奉旨“将江陵、监利二县分别展赈两月”。
在蠲免方面,乾隆下旨,“成灾至九分十分者,着将乾隆五十三年应征钱粮,加恩蠲免;其成灾六七八分者,着交该部查照该督等原奏,于应行缓征定限分年带征之外,再酌为递缓宽限一季带征”。
在对淹毙人口的抚恤方面,本次大水遵照乾隆四十一年制定的标准:“大口给埋葬银一两,小口五钱”。
各项赈济措施也严格遵照“标准”或“惯例”执行到位,保障了兵民灾后生活之所需。政府拨款支持、地方仓储充足、荒政政策严格执行,应是本次灾后救济成功的关键因素。
结语
清代是我国历史上灾害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为维护统治和社会安定,清廷始终把荒政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至乾隆朝,清政府已逐步建立完备的荒政制度,并通过充足的中央财政支撑救荒措施的执行。
救荒的核心是粮食,如果粮食供给不足,就无法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从而引发社会动乱等严重后果,导致更大的社会危机。
在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匮乏和社会危机的措施中,地方仓储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持灾民生活和农业再生产的重要手段。
在清前中期,中央财政充裕、湖北地方仓储完备、百姓有余粮,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湖北地区足以支撑救荒措施的执行,灾民得以妥善安置。
清中后期,湖北人口压力逐渐加剧,百姓于风调雨顺之年仅能维持基本生活,个人乃至社会均难以进行大规模储粮。从乾隆朝末期开始,清政府对常平仓、社仓的投入逐渐减少,地方仓储的备荒救灾职能基本丧失。
参考文献
《奏请查明被水请款接济折》
《中国荒政书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