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一超市内,一名女性通过自动扶梯上楼购物过程中,自动扶梯突然故障,其腰部以下被扶梯“卷入”。根据8日官方通报,目前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中。
对该女子被卷入电梯的事故,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在受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超市经营者、管理者、第三人都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崔春霞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超市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肯定是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赔偿后,可以向存在责任的电梯厂家或者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损失追偿。
超市应对受害女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事故原因查明系电梯质量问题,或者电梯维保单位未尽到维护义务造成损失,超市可以免责吗?
对此崔春霞表示,该起事故中存在两重法律关系,一是超市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关系;二是电梯生产厂家或电梯维护保养厂家对电梯质量或维护保养承担质量保证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起事故中,如果经事故调查证明该起事故系因电梯质量问题造成,对于消费者而言,存在两种竞合的权利主张,也就是既可以向超市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电梯厂家主张权利赔偿。消费者可以根据方便选择向其中一方进行损失赔偿的权利主张。
“如果消费者选择了向超市索赔,超市则不能以电梯质量问题推诿责任。如果超市赔偿后,事故调查证明确属电梯质量不合格或者维修保养不到位的原因造成,也就是电梯厂家或者维修保养商家存在过错,进而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后果,超市赔偿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与厂家达成的维护保养的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追偿,要求电梯厂家或者维修保养厂家赔偿超市向消费者赔偿的赔偿款。”崔春霞称。
这类事故属于公众责任险理赔范围
“如果超市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肯定是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崔春霞表示,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承保的就是宾馆、商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
据悉,公众责任险属于责任险,承保的是经营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种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转嫁经营中存在的意外风险的一个保险产品。
“公众责任保险是传统的场所类产品,我公司在上个世纪就开始使用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商场、酒店等公众场所的电梯责任风险。”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在受访时对记者表示,现在,越来越多的商超企业管理人会通过合理安排保险产品抵御经营风险,通常,被保险人可在公众责任险保单中对场所责任及电梯责任作整体安排。
其中,电梯责任保险是专门为电梯所有、使用、管理人开发的产品,在电梯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伤或物损时,帮助被保险人转嫁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减轻被保险人财务负担,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
上述负责人称,公众责任保险的保费确定通常需要考虑场所方管理水平、限额保障、保险责任等各类风险因素后综合厘定。电梯责任保险保费通常是按照每台收取,除考虑提供的限额保障外,通常电梯使用年限、使用场所等风险因素会被关注。
崔春霞分析指出,如果超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经查明事故原因,系电梯的质量问题或维修保养不到位造成,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向电梯厂家或维修保养厂家进行损失追偿;不过在同样情况下,如果超市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中,附加有电梯责任的附加险,保险公司承担电梯附加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后,无权进行损失追偿。
记者从保险业内了解到,较为常见的电梯赔案主要包含场所内乘坐电梯滑倒、摔倒等意外事故。通常免责原因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犯罪行为、行政行为、自然灾害、电梯未获合法使用批准的情况等,具体应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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