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内蒙古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8]100号)进行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7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标准,规范行为。
明确了收益分配、管理费计提基数和费率上限。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应与绩效评价、职责履行情况、基金实际运行情况、跟投比例等挂钩,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不包含成立子基金出资金额),费率不高于1%,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费率比例减半收取。
对基金投资于区内比例、投资行业领域和单个项目比例上限等进行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在自治区内的实际资金(含投资自治区区外企业,该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自治区已有或新设企业)不得低于实缴资金的80%。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二是优化流程,完善机制。
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执行出资确认、部门初审、政府决策的程序。
出资确认。基金设立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由财政部门确认政府出资安排。部门初审。基金设立部门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基金章程等报批材料,发展改革部门对基金投资领域产业合规性和报批材料齐备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政府决策。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基金设立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建立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依法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已履职尽责,因政策变动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失败或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视具体情况容错免责。
建立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基金设立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与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共享基金设立、检查监测、行政处罚等信息。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三是厘清边界,压实责任。
基金设立部门负责制定发起设立基金的可行性方案;负责行业项目库的建设、维护和项目推介,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优先投向入库项目,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负责基金存续期间相关业务指导;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主要出资人审核。
各级财政部门对基金设立、增资的政府投入能力进行评价审核,负责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确定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并就基金预算安排相关事项报同级政府批准;负责根据同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监管、债务风险防控;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终止时,监督基金资产清算。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对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政策符合性和章程等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依托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事中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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