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 本条相较于《公司法》(2018修正)删除了原第二章第三节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节规定,仅保留了《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内容,其余内容均予以删除。而根据删除的内容可以发现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如下变化:
1.自然人或者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不再设限。《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即按原规定一人公司不得再行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个自然人也仅可以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是本次《公司法》(2023修订)删除第五十八条内容在笔者看来是对一人公司设立的放开,不再设置障碍。虽然有观点认为放开一人公司可能会导致一人公司的注册数量激增,同时碍于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随意性极大,容易导致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但笔者根据实务经验来看,多人有限公司中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相较于一人公司更甚。一人公司基于其天然的治理结构的宽松,辅以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举证要求相较于多人公司中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举证要求来看,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更为严苛,一旦设立一人公司或者利用关联一人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按照横向人格否认的新规定亦可对此予以规制,故而对于一人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尚不能够成为否定一人公司价值的足够理由。而且相较于《公司法》(2018修正)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本次《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不再予以另行区分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之间的内容,而是将一人公司纳入到多人公司章节中一并予以评价,可见一人公司作为多人公司中的特殊情形本身仍然应当遵循多人公司的规定,只是基于其一人股东的特殊性辅以特别规定予以规制可能出现的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以及关于其特殊治理的规则,亦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统一的要求。
2.一人公司不必再另行注明独资情形。《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公司登记中注明独资,但本次《公司法》(2023修订)删除该条内容即表明今后一人公司无需在公司登记中强调独资特性,因为一人公司的判断唯一标准即股东是否唯一,而对于股东情况本可以通过公开的查阅渠道进行查询确认其是否一人独资的情况下,另行标注独资没有必要。而且早在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登记事宜。由此一人公司股东对外公示的情况下,再行单独标注独资已经失去意义。
3.删除一人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该条的解读同上述基本一致,无论是多人公司还是一人公司设立时均需要提交公司章程,而章程的内容本身无论是多人公司还是一人公司均应当由股东实际负责制定章程内容,并不因为股东一人还是多人产生制定主体的变化。《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五条中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此处即已经囊括了一人公司,无需再行保留一人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的必要。
4.一人公司无需强制审计。《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举系为避免一人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财产独立性故而强制性要求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以该报告佐证公司的财产独立性未受损。但结合实践情况来看,财务会计报告并不能作为公司财产独立性的依据,在过往案例中也发生过一人公司股东以审计报告为由抗辩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但未被采纳的情形。鉴于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笔者认为如果说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佐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保持独立,那么最好的财务报告编制材料就应该是股东能够严格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清晰,非正当理由不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如若代收的应当及时转支付至公司账户或再行为公司经营支出并有凭证能够佐证,否则即便编制财务报告对于公司财产流向个人的部分难以自圆其说,往往会成为公司财产独立性被破坏的凭证。
5.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但排除适用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而本次《公司法》(2023修订)连同删除一人公司第三节内容同时还将原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单独放置在《公司法》(2023修订)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同时也在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基于此是否能够理解国有独资公司在没有明确规定一人公司的情况下,股东是否需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如若无法证明的同样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仍然新法实施之后实践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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