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拟这个标题是不是有点“惊世骇俗”让人一时半会弄不明白!
其实,我拟这个标题是对网友“贪官不是阶级敌人”的反对观点。
宪法对当今之世阶级斗争是否存在早已给予了非常明确的答复:“在我国,剥削阶级做为一个阶级已被消灭,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将长期存在”。
我的理解,做为剝削阶级的阶级是不存在了,但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敌人还是存在的,正因为他们的存在才有了“一定范围内还长期存在阶级斗争”。反腐败斗争就是“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谁是阶级敌人?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势力和敌人就是阶级敌人!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就是“一切财产归全民所有”!
贪官,都曾是手握重要、重大公权的人,他们之所以成为贪官就是利用公权,贪污、贿赂、侵占公款。他们大搞权钱交易,将国有资产向行贿的不法分子输送,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损失,严重的侵害了人民利益。贪官不仅是个人违反的违法,更是剥削阶级行为。
以此定论“贪官”就是现今的阶级敌人并不牵強!
当然,进行“在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与“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搞群众运动的阶级斗争方式既“人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同贪官的斗争不再是“人治”而是“法治”。以贪官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坐实证据、正确定性、恰当惩处!这就是依法治国形式下的“一定范围内的阶级斗争”。
依法惩治贪官,反腐败就是现今之世存在的对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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