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中,关于研发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即是否资本化或费用化,并未给出直接的明确规定。这一留白为实际操作留下了灵活性和解释空间,因此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是否能按照实际投入额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同企业、认定机构或监管机构间可能存在理解与执行的争议。
二、实操中的不同观点
在实务操作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研发费用的处理,不同专家持有不同观点。
观点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以利润表研发费用为基础,资本化研发费用不能按照实际投入计入
该观点认为,为确保认定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应严格以财务报表中明确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作为主要的审核基础。鉴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并不直接体现在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项目下,而是作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因此,这部分支出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不应被直接确认为用于认定的研发费用。
这一观点强调了财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认为利润表中直接反映的研发费用支出更能直观体现企业在研发活动上的实际投入情况,从而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依据。
观点二(浙江省注协意见):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能按照实际投入额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该观点认为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作为企业实际发生并投入研发项目的实际支出,可以按照当年度实际投入额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无需以计入利润表的研发费用为限额。
浙江省注协也持有相同观点。根据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中如下:
第四问: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作为资本化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答:根据《工作指引》对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政策规定,会计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判断标准;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对应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是作为资本化核算的,还是作为费用化核算的,都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由此可见,在浙江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的提示中明确表示,无论研究开发费用是资本化核算还是费用化核算,只要其对应的研发项目及其费用支出符合《工作指引》,均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会计核算方式不是决定性因素。
三、分析与建议
研发费用的资本化,通常被视为研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标志。然而,对于那些切实投入资源并成功实现研发突破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这种成果的取得(即资本化)却可能意外地减少了公司每年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进而可能影响到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关于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占比的硬性标准。
政策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若是因为研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导致的研发费用占比下降,最终导致了该公司在高新企业的评定中遭遇一定劣势,反而使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面临不利局面,这无疑与政策的初衷相悖。
综上所述,企业在准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时,对研发费用的处理需灵活应对。在研发费用比例已足够满足认定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选择不将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实际投入纳入认定,而是直接按照利润表的研发费用,在剔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费用后计入高新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以避免可能因不同专家观点差异而引发的质疑。这样做可以确保认定过程的顺利进行,并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然而,当企业面临费用化研发费用比例不足以满足认定条件时,将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合理地纳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中,则成为了一种可行的策略。此时,企业可以依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资本化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和相关性,从而证明企业在研发活动上的实际投入达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将资本化的研发费用纳入认定范畴,企业都应确保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符合会计准则和认定要求,并保留好相关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以备后续审核和检查。同时,企业也应积极与认定机构沟通,了解其对研发费用的具体审核标准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准备认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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