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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股权激励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
股权激励的模式和工具在选择的时候需要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条件和所要激励的对象不同,结合各种激励模式的作用机理,充分关注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初步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有效的几种激励方法,以备筛选。具体到某家企业,应在详细研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但不局限)如下几种因素,选择激励模式。
(1)企业的性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激励对象。如果激励对象是经营者和高级管理者,可能期股、业绩股票和股票期权比较合适;如果激励对象是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等重要员工,可能选用限制性股票和业绩股票比较合适;如果激励对象是销售人员,业绩股票和延期支付是比较适合的方式。
(3)原有股东的意愿。
(4)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
(5)激励成本。
(6)激励和约束的平衡。
(7)未来资本运作需求。
可以总公司层面和子公司或事业部层面实施不同的激励方式。
二、上市公司激励模式的选择因素
上市公司究竟采取哪种股权激励模式,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上市公司的财务现状
对于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上市公司需要每年提取奖励基金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用于奖励给激励对象,在这种模式下,上市公司应当有相当的现金储备与未来可预期的充足的现金流,否则的话,实施业绩奖励型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模式将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从而影响公司的运行。而采用公司定向增发取得激励标的的股票期权模式和折扣购股型股票期权模式,则会由于激励对象需要支付一定现金购买公司股票因而会带来上市公司资本金的增加,对公司的实际现金流量基本没有什么影响。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的不同,可供选择的股权激励的类型也不相同。在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以及一些跨国经营的上市公司中,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管不在少数,为了达到激励的公平性,这些具有外国国籍的高管也必须纳入股权激励计划的范围之内。但是,因为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还不允许开设证券账户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无法采取股票期权的模式或者限制性股票的模式,因为这两种股权激励模式的实施都要求激励对象实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当采取股票增值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因为股票增值权的模式不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3、股权激励计划奖惩的力度考虑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尤其是第一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很大一部分的考虑是奖励上市公司的创业元老,在这种情形下,上市公司适合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因为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之初,激励对象并不需要任何现金支出。在行权期限内,如果公司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可以放弃行权而不会带给激励对象任何损失,所以,股票期权的模式可以说是一种有奖无罚的激励模式;如果上市公司为了增加对激励对象的惩罚力度,可以采用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在解锁期内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低于激励对象以折扣价购买的股票价格,那么就会给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经济惩罚作用比较明显。
4、上市公司的公共形象
上市公司的公共形象往往也会对选择哪种形式的股权激励模式有影响。在上市公司已经有负面新闻的情况下,一定要慎用折扣购股型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模式,因为在这种激励模式下,激励对象一般是在现有股票价格折扣50%的情形下购买的,而广大投资者是现价购买的公司股票,因而容易使投资者产生股权激励计划不公平,是一种利益输送的恶劣印象,尤其是当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规定不严格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考虑采取股票期权模式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股票期权的模式下,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与股票现价相差无几,激励对象的收入来自未来股价与现在股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股价上升其也会跟着受益,这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对公司负面的公共形象雪上加霜。
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因为没有专门的法规予以规定,因此其设计和实施比较灵活,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能达到企业的战略目的都可以实施。非上市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激励对象的人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来说,如果预计的激励对象超过50人,那么因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的规定,公司则不适合采用认股权类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励对象实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而应当采用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或者账面价值增值权型虚拟股权激励,或者其他类型的虚拟股权激励。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非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其预计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的人数超过200人,那么同样是因为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采用各种类型的激励对象不需实际持股的虚拟股权激励,而不便采用实股性质的股权激励计划模式。
2、对现有股东的控制权的影响
如果非上市公司现有多个股东,而且各个股东之间的股权安排比较微妙,如果引入新的股权激励对象股东会导致原有股东之间股权设置的平衡,而且各股东不愿打破这种设置,那么,这种情况下,也需要采用虚拟股权性质的股权激励计划,而不是实股性质的股权激励计划。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有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公司67%的出资额,乙丙合计持有公司33%的出资额,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股东甲因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出让了1%的股份,也会导致其失去对公司的绝对控股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控股股东不想失去其对公司的控股权,最好是实施虚拟股权激励。
3、公司现有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如果企业本身财务困难,而且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形下,员工往往对现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更为看重,而不太指望未来的股份收益,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应实施具有福利补充性质的股权激励计划,例如岗位分红权,即在员工获得岗位分红股份的情形下不需要员工支付现金,这样在员工原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了其每年可得岗位股份分红收入,易于为员工所接受。在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不适合实施需要员工出资购买的股权激励计划,因为员工对公司前景有担忧,因此很难接受这种股权激励计划。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较好,发展很有前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实施需要员工出资购买的股权激励计划,以此增加公司的资本金,员工也很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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