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全国文件及标准1、《晶体硅光伏组件回收处理方法 物理法》(GB/T 43752-2024) 本文件规定了晶体硅光伏组件基于物理法的回收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概述、处理条件、设备、样品组件的处理、质量回收率以及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品体硅光伏组件基于物理法的回收处理。其他类型光伏组件基于物理法的回收处理参照使用。本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2、《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20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铀矿冶涉及的各类非放射性废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93)废止。 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 2024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 19923—20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该标准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的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和安全利用。本文件适用于作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与产品用水、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水原水的再生水。 4、《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 由生态环境部指导制定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GB/T 24067-2024,以下简称《通则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通则标准》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研究范围、原则和量化方法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具体包括使用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功能或声明单位、迭代的方法、科学方法的优先性、完整性、一致性、统一性、准确性、透明性和避免重复计算等;二是规定了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的4个步骤、生命周期的5个阶段,以及产品种类规则编制要求、核算边界选取原则、计算方法等内容;三是提出了产品碳足迹报告要求以及基本内容。此外,《通则标准》还规定了鉴定性评审、产品碳足迹声明和具体产品碳足迹标准框架等内容,为后续实施应用提供了充分的指引和保障。 5、《稀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6、《农村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GB/T 43829-2024)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地区人畜粪污集中处理设施的选址与布局、工艺与设施设备、施工与验收、运行管理、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职业安全与卫生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村级及以上规模农村地区人畜粪污集中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管理。本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7、《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从绿证和CCER重复获益。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拟申请CCER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在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注销减排量对应的未交易绿证,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主选择权益。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02行业标准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 CJJ/T133-2024)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133-2024,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同时废止。 9、《挥发性有机物旋流吸附-催化燃烧装置》(HG/T 5998-2024)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旋流吸附-催化燃烧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结构和基本参数、要求、出厂检验、验收、标识、出厂文件及包装。本文件适用于在常温下分离、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并对其进行旋流吸附-催化燃烧处理的装置。本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10、《挥发性有机物旋流吸附-冷凝回收装置》(HG/T 5999-2024)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旋流吸附-冷凝回收装置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结构和基本参数、要求、出厂检验、验收、标识、出厂文件及包装。本文件适用于在常温下分离及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并对其进行旋流吸附-冷凝回收处理的装置。本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11、《废电池处理中铁、铝、钙渣的处理处置方法》(HG/T 6264-2024) 本文件规定了废电池处理中铁、铝、钙渣的处理处置的分类、一般要求、方法以及环境保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废锂离子电池、废镍氢电池湿法回收产生的铁、铝、钙渣的处理处置。本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12、《含铬酸洗废液处理处置方法》(HG/T 6265-2024) 本文件规定了碳钢钢制品含铬酸洗废液的接收要求、处理处置方法、环境保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碳钢钢制品表面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含铬盐酸酸洗废液或硫酸酸洗废液的处理处置。本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03地方文件及标准13、《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24),该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设置6项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新增苯系物指标;设置了1项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标准;设置了1项厂界苯的无组织控制限值。新增污染治理设施控制要求包括的去除效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指标。
本文件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边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印刷生产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新建从事印刷生产的企业及印刷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164-2024)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玻璃工业是传统的重污染行业,是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重要排放来源之一,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通过二次转化生成的硝酸盐、硫酸盐是秋冬季大气污染的重要影响因素。
本标准规定了我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5、《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165-2024)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地方标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165-2024)》。该标准自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16、《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川府发〔2024〕17号)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实施细则》重点对涉河项目准入和审查审批、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完成、纠正整改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施工问题、严格种养循环、积极发展绿色健康养殖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本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17、《建筑用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指南》(DB35/T 2189-2024) 近日,福建省地方标准《建筑用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指南》(DB35/T 2189-2024)发布。该标准自10月3日起实施。
本文件提出了和建筑用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有关的工厂选址、原辅材料选择、生产过程控制、生产及施工记录、末端治理、施工环境检测与控制、产品检测与控制等相关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建筑用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控制管理。 18、《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 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目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根据国家规定和江苏省实际动态调整更新。“两高”项目认定以主产品为准。属于目录注明“除外”的项目,若能效水平、清洁生产水平未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则该项目仍需按“两高”项目管理。 19、《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为防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关于促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1、云南省《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2、河北省地标《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算技术规范 低碳出行》(DB 13/T 3043-2024) 本文件界定了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核算中低碳出行的术语与定义,规定了低碳出行碳普惠项目的基本要求、温室气体种类、项目边界和计入期、核算方法、数据监测与管理,适用于京津冀行政区域范围内低碳出行碳普惠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本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3、《四川省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入园指引(试行)》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环保、绿色低碳、集约集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19〕78号)等文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自2024年10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