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监局对远洋资本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

中国基建报2024-04-07 02:59:06  71

关于对远洋资本有限公司、王洪辉、朱晓星、郑凡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远洋资本有限公司、王洪辉、朱晓星、郑凡明: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一是你公司变更公司债券“20远资01”募集资金用途,且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二是发行公司债券“21远资01”时,在已知计划投资项目停滞、募集资金将用于其他项目的情况下,仍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部分募集资金将用于该募投项目。

2.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等情形。一是未及时披露公司债券2022年年度报告;二是未及时披露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变更、总经理变更、年报审计机构变更、评级下调和债务逾期等重大事项;三是在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

3.公司债券相关制度制定和修订不及时。你公司于2020年9月、2021年6月分别发行“20远资01”、“21远资01”,2022年才制定《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且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制度后续未根据监管规则及时修订。

你公司董事长王洪辉,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朱晓星,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郑凡明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王洪辉、朱晓星、郑凡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等相关规定,强化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学习,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勤勉尽责,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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