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新闻客户端记者李沐子
近日,“租房8年被收损耗费租客觉得伤感情”一则热搜话题,引发网友讨论。
有媒体报道称,潘女士和丈夫来杭州工作多年,租住了一套85㎡的房子,房租大概是4万左右一年,这一租就是8年。今年,夫妻俩终于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于是准备退租。可没想到,房东认为合同约定租期是明年3月份,由于违约退租,要求扣除违约金,租房押金3200元同样也要没收。更令潘女士不解的是,房东还要求针对房屋内的一些损耗,收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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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女士在节目说:“什么钢化玻璃、空调都要算得这么仔细,都要我自己赔。违约金是4000元,房子押金3200元,淋浴房的玻璃门200元,电视机1000元,空调维修费250元,沙发的清洗费200元,去年房东自愿给我们减免的2000元也让我们赔给她。”对于违约退租这一情况,潘女士认可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年租金的10%当作违约金,也就是4000元。其余押金和损耗赔偿,她无法认可。
据潘女士介绍,今年的房租他们已经全部交掉,按照时间计算,房东要退还19866元租金,但现在因双方协商不成,这笔钱还一直在房东手里。
对于此事,不少网友认为,租房8年,有物品损耗是正常,“租金本身就含有损耗费”。所以,退租时,什么情况下押金会被扣走?房东所谓的损耗费用,到底合理合法吗?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房东能否扣除押金以及向租客收取损耗费,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
付建表示,若合同上没有具体约定,承租方提前退组,违约金和押金仅扣除一项即可。
就房东提出来的损耗费用,付建直言,一般来说,正常的使用损耗是应该由房东承担的,但如果是由于租客的不当使用或故意损坏导致的损耗,则应由租客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9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这意味着,只要租客按照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耗应由房东承担;第710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付建认为:“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房东直接以耗损费扣取租客的押金是不合理的,面对这种情况,租客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返还押金以及剩余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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