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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按国资委指导,什么情况下央企不能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75号文,第三条提到的“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请问: 1、上述财务数据指的是子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单体数据还是合并数据? 2、“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是指“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连续三年及以上经营净现金流为负”吗,即“经营现金流为负”是一年为负还是三年为负?
??回复: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资不抵债”等财务数据,是指子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单体数据;“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是指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连续三年及以上经营净现金流为负。
??相关分析
1.文件是适用于央企,但是地方国资可能会参考,对于明显缺乏经营能力的企业,不能提供担保,如果管的细,要求可能会越来越高。
2.明确标准是“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连续三年及以上经营净现金流为负”,不能提供担保。
3.关键是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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