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获悉,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串换诊疗项目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共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819362.48元,被惠州市医疗保障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4万余元。
其中,重复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429028.86元,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7378.59元,分解项目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0385元,串换诊疗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63689.32元,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78880.71元。
公告称,该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开展自查、主动退回违规使用的医疗保障基金819362.48元、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惠州市医疗保障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2减轻处罚适用情形第一项第1、4条(主动自查部分)、序号2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第一项第1、4条(审计调查部分)的情形,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主动自查部分)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530271.48元0.3倍罚款,即159081.44元;对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造成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审计调查部分)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289091元1倍罚款,即289091元,两项罚款金额合计448172.44元。
记者就此事联系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该院医保办相关负责人对此不作回应。
采写:南都记者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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