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电车“单踏板模式”的有车族可能又要开心了。今年5月,工信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一项内容是准备在新版《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国标中,要求电动汽车不得使用“单踏板模式”让车辆完全刹停,而在工信部近日发布的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单踏板模式完全刹停”进行了放宽,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可以设置“单踏板模式”。
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新国标也要求,车辆在通过松开加速踏板实现制动功能时,需要点亮刹车灯以提醒后方车辆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消除车辆追尾等交通安全隐患。
从“完全禁用”到“有条件使用”
工信部近日第二次就《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此前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单踏板模式完全刹停”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于A型及同时具有A型和B型电力再生制动系统的车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默认工作状态下,仅通过松开加速踏板实现的制动作用不应使车辆减速至停车;
2、若电力再生制动系统具有一种以上的工作状态,每次上电后应重新进入默认工作状态或按驾驶人要求设置工作状态,车辆制造商应通过用户手册或电子数据记录等方式免费提供工作状态的设置方法;
3、若电力再生制动系统处于默认工作状态以外,应采用光学信号给驾驶人持续提示,该提示信息即使在白天也应清晰可见。
这三个要求可以分别理解为:
1、车辆制动系统的默认工作模式不能设置为“单踏板完全刹停模式”。
2、车辆每次上电启动后,制动系统应重新进入默认制动模式,或者由驾驶员重新设定制动模式。
3、当制动系统进入非默认工作模式后,车辆应持续通过光学信号向驾驶员发出提醒,保证驾驶员在白天也能清晰地意识到自己在非默认制动模式下驾驶车辆。
如果再用大白话翻译一下,意思就是,只要是采用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在减速过程中将车辆动能转化为电能的制动系统)、且有“单踏板模式”的车辆,都不能将车辆的制动系统默认工作模式设为“单踏板模式”,“单踏板模式”只能在车辆启动后由驾驶员选择设定,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应以光学信号持续提示驾驶人注意自己目前正在使用“单踏板模式”。
所谓“单踏板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强动能回收模式,当驾驶员松开油门踏板后,由于车辆动能回收的强度较大,伴随着油门的松开,车辆会自动完全刹停。由于驾驶员长期通过控制加速踏板来实现制动停车,可能会导致养成相应的驾驶习惯,在紧急制动工况下出现误踩等误用的情况,新国标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于A型及同时具有A型和B型电力再生制动系统的车辆,在前进挡下通过松开加速踏板实现的制动作用不能使车辆减速至停车。”也就是,禁止“单踏板模式”实现车辆完全刹停。
“单踏板模式”将说再见?工信部征求意见稿引发网友热议
比起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二次征求意见稿虽然增加了3项要求,但终究是对“单踏板模式”网开一面,给了驾驶人自主选择权。
制动能量回收时,需点亮刹车灯
“单踏板模式”从被禁到获得有条件放宽,是有关部门听取公众意见的结果。
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时,新国标《编制说明》也介绍了此次修订背景:“2024年5月27日至7月27日,本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来自26家企业的170条反馈。其中,有部分企业建议在GB21670标准修订过程中增加电力传输制动系统(ETBS)相关条款。为推动线控制动技术的进步,提高汽车制动性能水平,采纳该意见,参考联合国UNR13-H的最新修正案的技术内容及其勘误,在标准文本中新增了ETBS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二次征求意见。”
也就是说,这次修订参考了公众意见,以及国际标准法规、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现状,最终对“单踏板模式”放宽了限制。
此前在第一次征求意见时,就有网友针对禁用单踏板模式表示反对。有特斯拉车主号召大家积极向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建议给予用户选择权,让用户自己决定是否完全禁止单踏板模式的使用,“不能一刀切的完全禁止”。
虽然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单踏板模式”放宽限制,准许其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选用,但同时也对车辆在进行能量回收时的刹车灯点亮要求进行变更。这一点也是第一次征求意见时,公众意见比较大的地方:很多网友指出,电车在单踏板模式下减速时不亮刹车灯,尤其是晚上走国道和高速公路,给后车带来追尾风险。
修订后的新国标这一次就提出了要求,“随着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在新能源汽车上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于例如通过松开加速踏板实现的制动功能,目前部分车型可产生较大的制动减速度,需要点亮制动灯以提醒后方车辆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消除车辆追尾等交通安全隐患。”
新国标还要求,制动信号发出后,“只要减速需求持续存在,该信号就应持续发出”。只有在车辆静止或减速度降低至发出制动信号对应的减速度时才能抑制该信号。此外,车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滞后、平均、延时等),以避免因制动信号的快速变化而导致制动灯闪烁。
对于修订后的新国标,你有什么意见?欢迎留言。同时根据工信部公告,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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