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巴南区妇联与巴南区法院、相关街道妇联联动配合,通过巴南区一站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为受到家暴的未成年人小黄(化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多年来,我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便是其中之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办法》总结提升了我市反家暴工作的好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将进一步推动各相关部门联动配合,更好地深化反家暴服务,增加救助渠道,给予受害人指导帮助。
该《办法》是继2006年出台的《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后,在新的社会环境下,重庆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又一次崭新的立法实践,它不仅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还创新提出了一些列措施,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新增性暴力和经济侵害两类家暴行为
该《办法》共6章45条,明确列举了家暴行为,除常见的殴打、冻饿、残害、侮辱、谩骂等,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性暴力、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采取网络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范围。
市妇联维权部部长伍凌介绍,《办法》第二条是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问题,即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哪些侵害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围绕家庭暴力的具体发生形式在条文中新增了性暴力和经济侵害两类家暴行为,包括强迫发生性行为等性侵害行为以及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经济侵害行为。
《办法》起草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谢玲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将侵害行为分为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虽然没有把性侵害和经济侵害单独列出,实际上已经包含在身体和精神伤害里了,只要能够让受害人在身体上和精神上产生痛苦,损害其人身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都是需要加以干预的家庭暴力。
“由于精神侵害和经济侵害具有私密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在地方性立法中对这种隐秘发生形式的家暴行为予以列举并做适当阐释。”谢玲表示,虽然条文不能直接表述这两种侵害形式造成何种侵害后果以及侵害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判断标准,但归纳和列举具体行为形式有利于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受害人全方位了解家庭暴力的表现,以及法律法规对于需要干预的家庭暴力的立场和态度,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可以依据《办法》的规定,结合家庭暴力本质属性以及具体的案情做出适当的判断。
因此,这次《办法》明确了家暴范围,也是主动适应外部社会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的侵害形式的演变,对受害人展开更完善的权利保护。在实案中发现家暴受害人容易遭受哪些形式的侵害,判定问题的属性,地方性法规才能在机制设计层面做出及时调整。
固化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
去年1月17日,家住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的小黄因在家调皮,被醉酒的父亲黄某(化名)用塑料酒瓶敲打,母亲李某(化名)立即把小黄带回巴南区一品街道爷爷奶奶家,随后赶到的黄某又与李某发生口角进而动手殴打李某,李某报警求助。
当日,民警在“巴南区‘一体化’矛盾纠纷处置工作群”发布了此事件,巴南区妇联获悉后,随即安排龙洲湾街道妇联、一品街道妇联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1月18日,李某独自返回贵州娘家。
在摸清情况后,鉴于小黄是未成年人,且其母亲远在贵州,区妇联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小黄被重复实施更为严重的暴力行为,决定通过巴南区一站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以小黄的名义向巴南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被申请人黄某停止对小黄实施家庭暴力。
1月19日,区妇联向区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书,并通过“巴南区反家暴工作群”提交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表》和相关证据等材料。区法院审查认为,此案严重违反《反家暴法》相关规定,依照规定,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某对申请人小黄实施家庭暴力。
民事裁定书送达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及属地原则,龙洲湾街道妇联干部、属地网格员与小黄开展“三结对”,即结对回访、结对跟踪、结对帮扶,法院则加强对黄某的法治教育,跟踪回访保护令执行情况。
案件的快速办理,得益于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这是市高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市妇联在全国首创的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
2020年底,上述三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的纪要》,创新提出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发放、快速处置的效率,更加及时有效保护受暴者人身安全。
“我们应该把在实践工作中好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将其固化下来。”伍凌介绍,《办法》对此机制进行了固化,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相关派出所、村(居)委会。
“可以说,这项机制是《办法》的特色规定。”伍凌谈到,它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与救助服务的时效性,缩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时间和签发时间,进一步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效率,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申请、发放、处置也能够更加及时有效保护受暴者人身安全。
创新为特殊人群提出保护措施
“除了娘家,还有妇联帮忙,太感谢了!”前不久,张英(化名)和妹妹来到大足区妇联,对妇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张英今年43岁,患有轻度智力残疾,今年5月下旬,她在妹妹的陪同下来到大足区妇联咨询离婚事宜。
当时,妇联工作人员发现张英身上有伤痕,疑似被家暴,于是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在工作人员仔细询问下,得知张英与丈夫王华(化名)在2003年结婚,婚后共同育两个孩子。夫妻俩长年在广州打工,张英经常遭受丈夫家暴。
今年5月中旬,张英在广州工地遭丈夫殴打后,被工头发现送到医院就医并报警,派出所及时出警并出具了家暴告诫书。后来,张英为躲避家暴独自返回大足,居住在娘家。
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区妇联为张英提供了离婚相关法律咨询,协调区司法局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地公安也与广州警方沟通了解情况、获取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回访反馈,张英与其丈夫处于分居状态,离婚诉讼已立案,正在进行中。
受家暴者或家庭成员受到家暴,可向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家暴受害人是一些比较特殊的人群,他们可能不懂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此次《办法》就创新性地针对此类人群提出了保护措施。
伍凌称,《办法》第五条就规定了几类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以及重病患者。
记者注意到,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如果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关单位和部门可依托心理健康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因家庭暴力遭受严重侵害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重病患者,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同时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参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帮助和保护。
新重庆-重庆日报记者杨铌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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