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披露一则罚单,显示自然人易伟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操纵“金陵体育”股票,一年多时间盈利超8334万元。
涉案期间,“金陵体育”股价上涨112.13%。最终,证监会对易伟“没一罚一”,罚没合计近1.67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易伟,男,1971年11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一、39个账户“坐庄”
经查明,易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易伟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交易“金陵体育”股票。在操纵期间,易伟控制使用账户组,影响“金陵体育”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8334.22万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计394个交易日。账户组38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为建仓拉抬时段,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为出货时段。
操纵期间,账户组合计竞价买入“金陵体育”3942.43万股,金额15.49亿元。其中,240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41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20%,64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30%,29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40%。241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账户组合计竞价卖出金陵体育3801.08万股,金额达15.55亿元。其中,224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16个交易日超过20%,56个交易日超过30%,23个交易日超过40%;227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证监会指出,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5%以上有160个交易日,2018年10月23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8.57%。综上,该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该账户组在277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情形。有69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13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20%,5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30%,2018年12月5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34.29%。
(三)虚假申报
操纵期间,该账户组共计在6个交易日,存在申买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30%以上,且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及相关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二、申诉理由被驳回
在听证过程中,易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易伟基于合法的投资目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没有谋取不法利益,主观上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其二,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缺乏标准,认定结果错误。
其三,认定操纵期间和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错误。
其四,对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的认定缺乏证据。
其五,认定案涉交易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
其六,操纵行为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
其七,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错误。
综上,易伟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对此,证监会一一做出回应,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易伟不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产品的证券账户,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综合运用三种操纵手法,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交易“金陵体育”,足以印证其具有操纵股价意图。如何分配违法所得款项,不影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第二,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于法有据。
第三,认定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四,操纵期间、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正确。
第五,易伟操纵行为对“金陵体育”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涉案期间“金陵体育”股价上涨112.13%,期间对应板块综指下跌13.15%,偏离达125.27%。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不能作为排除易伟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理由。
第六,易伟操纵“金陵体育”的行为终了于2019年4月18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我会发现本案违法线索的时间,未超过处罚时效。
第七,违法所得计算结果正确,同时已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易伟违法所得8334.22万元,并处以8334.2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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