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王某在一家公司上班,郑某经常免费搭乘王某的摩托车回家。尽管王某没有驾驶证,摩托车也没号牌,但郑某也不以为意。
2021年的某天,王某照常搭载郑某回家,当他们行驶到黄埔区山龙村的一条机动车道时,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郑某都受了伤,车也坏了。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
这下,郑某可遭罪了,住进了医院,还花了20多万元的医疗费。好在李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够赔偿一些损失。于是郑某向法院起诉王某、李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结果:黄埔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郑某66832元;此外,王某向郑某赔偿140317元。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本案认定王某主责,李某次责,郑某无责,各方当事人均未举证予以推翻。根据查明事实,郑某本次事故损失总额为258440元。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所以本案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王某按比例分别承担30%、70%责任。
王某作为驾驶人,无证驾驶负主责,应认定其对事故发生具备重大过失,虽无偿搭乘郑某,但其不符合适用好意同乘减责的法律规定,不能以此减轻其赔偿责任。
郑某虽不负责任,但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王某的责任。法院酌定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损失,由王某承担55%赔偿责任,郑某自行承担15%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王某虽无偿搭乘郑某,但因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在此情况下,应在二者之间进行价值取舍,对此类行为不应予以减责。因此,提醒善意的司机朋友,在培养善念、表达善意的同时,要采用更加正确适当方式实施善行,即使是无偿搭乘,驾驶人应对他人生命健康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和乘客的安全。
采写:新快报记者高京毛毛雨通讯员黄法宣林绮虹徐云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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