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有意向加入“49人”股东的出口汽车企业,让他们的法律顾问即律师“审阅”加入的“系列文件”后,提出最多和同样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不让加入“49人”股东签“竞业禁止协议”? 对此,我(王绪明)做出发起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首届股东大会及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有义务对此做出书面解释: 首先,作为“毫无技术专利与门槛”的出口汽车企业,尤其是单纯的“贸易型”企业,让股东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就是直接限制他们自由出口汽车的权利,这是传统对“待出嫁的女儿裹小脚”,更是一些人固有思维定式下的公司治理“诟病”,应该旗帜鲜明地“摒弃”。 其次,与发起的目的和初衷相悖,我们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给股东多一种选择和自我对比,探索修正及自我迭代,形成标准化和平台品牌化,以最小试错成本来“反哺”股东再“复制”“49人”股东。 最后,对于已经加入或正在沟通加入的出口汽车企业,我们永远不会与股东争夺利益,和制定出限制股东合法合规出口汽车的任何规则,务实地做好对股东承诺的事和不断给股东出口汽车提供更多具有竞争性选择性方案和品牌背书,促进股东内部“优先级资源循环”和对外溢价能力。 若非要说有限制的话,那就请您记牢:君子和而不同,万物并育而互不相害。而不是简单的认为加入就是解决“出口汽车许可证”,尚若你只能这么认为的话,我还是不接受你加入或者劝退你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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