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各样的腐败里面最让人觉得道德滑坡的无异于性贿赂。关于性贿赂在我国常被表述为权色交易。从现行法律看,权色交易并不构成犯罪,最多就是违纪违法行为。有的人说性贿赂很难查,毕竟比较隐蔽,而且不好衡量危害性。这话说起来表面有道理,其实错漏多多。首先,性贿赂隐蔽,那卖淫隐蔽不?其实,危害性不好衡量,那强奸不也衡量了?法律规定起来有没有操作性?当然有。
以下是部分国外关于性贿赂的法律规定:
英国:在2008年,英国立法部门宣布了新型现代与综合的反贿赂体系,明确规定任何场合的权色交易都属于贿赂。这为法院和执法者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工具。
加拿大:加拿大制定了反外国政府官员腐败法,明确禁止包括与性相关的交易行为在内的贿赂行为。
日本:早在1915年,日本就有关于性贿赂的判例。现行的《日本刑法》第197条将公务员或仲裁人利用职务收受、要求或约定的贿赂定为受贿罪,性贿赂也被纳入其打击范围。
德国:根据《德国刑法典》,公务员或对公务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员,为履行其职务行为而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收受的利益中,不仅包括金钱利益,性利益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美国:美国的《刑法》和《反歧视法》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性服务,不论其是否滥用权力,都将面临严重后果,甚至可能失去公务员的职位。在《美国法典·刑事法卷》中,受贿罪的范围包括收受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这通常被解释为包括金钱、财物、债权、职位、服务、好处或特权等。
越南:2015年《越南刑法典》(2017年修正案)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将性受贿和性行贿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根据《刑法典》第354条,受贿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和权限直接或间接接受金钱、财物、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物质利益包括性贿赂。
从各国法律规定看,性贿赂打击就一条思路,只要发现就是犯罪。人数、次数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但是在我国就很难落地,为什么呢?
无碍乎这么几个原因:
第一,想留个口子,让这种行为能够保留一口气。空间不能给很多,给很大,不给也不行。拿男女感情说事,革命浪漫主义下的友情有时候容易升华,挡也挡不住啊!
第二,日后提拔危害大,但是按犯罪处理,在没有宣泄口的情况下,无异于让饮食男女出家。所以有的国家禁止性贿赂,但是不禁止红灯区。
第三,性贿赂既然是贿赂,走到最后总是伴随经济往来,总有人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既然如此,最后按一般贿赂处理即可。没必要专门先查裤裆里的那点事,显得太局气了。
第四,查出来以后,一般都会曝光,对用性行贿的一方,暴露出来,在现在社会氛围下,基本上这辈子是很难出头了。稍有不慎,又会有媒体把自己以前的事迹报道出来。
话虽如此,要想让社会进步,打破贿赂的最后一堵墙,让受贿者完全没有侥幸,迟早应该迈出这一步。处罚严厉不单是为了整顿官场,也是为了带动社会风气。否则男男女女的事情多了,报道多了,网上到处都是,以后小孩看了作何感想?会不会跟着学,甚至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父母辈总不能老是做这样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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